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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人权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间的区别

人权 vs.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之间人权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相似

人权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有(在联盟百科)13共同点: 大憲章奴隶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國獨立宣言美国财产自由自然权利自然法权利法案法律

大憲章

大憲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兰国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將大部分对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直接挑战的条目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到1217年第一次诸侯战争结束时,亨利三世颁布的大宪章成为了停战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资金匮乏,1225年,亨利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力。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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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度

奴隶制為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奴隶視為是奴隶主的財產,沒有自己的人格、自由、權利,可以買賣,且奴隶主可強迫奴隶无报酬工作,且无人身自由。如果人類社會中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主要是奴隶,馬克思主義將這種社会稱為奴隶社会。 古希臘、古埃及、罗马帝国、古巴比伦、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国的殖民地都有奴隶制。历史上,绝大多数国家和社会都曾经认可制度性奴隶制;在近代,奴隶制被所有国家废除,但是即使如此,沒有合約精神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债奴、契约劳工、农奴、被俘家仆、被收养为奴的儿童、童兵、强迫婚姻依然广泛存在。现在奴隶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是非法的,但估计世界上仍有二千七百万人是事實上的奴隶,毛里塔尼亚是最后宣布废奴的行政地区(1981/2007),但是根据估算约有10%-20%的人口依然为奴。 奴隶制的出现早于成文记录,在许多文明中广泛存在。当今很多奴隶是债奴,主要分布在南亚,是由于债务缠身所致,很多甚至世代为奴。人口贩卖主要是指代强迫妇女和儿童进入色情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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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和其他兩個可選協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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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重定向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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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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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

《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為北美洲十三個英屬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顛王國獨立,並宣明此舉正當性之文告。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次大陸會議於費城批准,當日之後成為美國獨立紀念日。宣言之原件由大陸會議出席代表共同簽署,並永久展示於美國華盛頓特區之美國國家檔案館。此宣言為美國最重要的立國文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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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为 United States、America、The States,縮寫为 U.S.A.、U.S.),通稱美國,是由其下轄50个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个自治领土及外岛共同組成的聯邦共和国。美國本土48州和联邦特区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夏威夷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还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着374個海外軍事基地。 美国拥有982萬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依陆地面積定義为第四大国);同时拥有接近超过3.3億人口,為世界第三人口大国。因为有着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移民,它是世界上民族和文化最多元的國家之一Adams, J.Q.; Strother-Adams, Pearli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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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重定向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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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和製漢語:,Freedom, Liberty)是一个政治哲学中的概念,在此条件下人类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由意志而行动,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学术上存在对自由概念的不同见解,在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识上有所不同。自由包括各国宪法规定的言论信息自由和新闻自由,當然還有諸多的自由意志例如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但因學術上對於自由之概念多有不同,且自由與胡作非為僅一線之隔,因此在法律概念上則以憲法來保障人的自由權,並同時賦予其國民守護享有各該憲法保障之各種自由權利之義務。 自由在民主政治中又体现为一种精神,自由,就是对什么是正确不那么确定,但是會守護那有選擇之自由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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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和法定权利(legal rights)是两种在理论上不同类型的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是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法定权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给予其统治下之人民,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为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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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历史上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根据自然法的道德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则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自然法”的语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主要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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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權利法案,有時也稱為權利宣言,是一個國家公民最重要的權利。這些法案的目的是防止侵犯這些權利。所謂“權利法案”源於英國,是指經由光榮革命,政治上國會戰勝了國王,由國會於1689年頒布了人權法案,並列出了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 權利法案須被適當的執行及支持,方可有效並確實的保障所列舉的權利。以歷史解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是英國君主立憲的重要里程碑。 是一種聲明,根據自由民主社會國家的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來制定的。 權利法案有時確立在國家的憲法或基本法之中。 一個確立的權利法案是不受一般的立法機關所管轄的,具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在許多憲政體制的政府中,正式的權利法案常被政府認定為是比單獨的法律本體更有權威的依據。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相反,能被後來立法機關所訂定的法令給弱化,且不需要經過人民的投票認可即可修改。由於它的可變性,導致未確立的權利法案難以抵禦腐敗或是專制的立法機構攻擊。 一個成文而未確立的權利法案則是由立法機關所訂定的獨立法令。它可以被原制訂機關修改或是取代掉。因此他無法像入憲的權利法案一樣永久的存在。如置於其他的位階中,權利法案的訂定即便是成文法,仍可能如其他法律一般被廢止,也不必然比別的法律更有份量。並非置於任一種法律位階都可以保障權利法案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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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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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间的比较

人权有147个关系,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有29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3,杰卡德指数为7.39% = 13 / (147 + 29)。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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