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容隐和自首與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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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容隐和自首與投案之间的区别
亲亲相容隐 vs. 自首與投案
亲亲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亲亲得相首匿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訴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犯罪,並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而投案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時,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投案”和“自首”可能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 然而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受到任何减刑。例如在中国大陆,有些主动自首或投案的犯下故意杀人罪和贪污罪的嫌犯,也会被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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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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