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李·卢卡斯和連環殺手
亨利·李·卢卡斯和連環殺手之间的区别
亨利·李·卢卡斯 vs. 連環殺手
亨利·李·卢卡斯(Henry Lee Lucas,),美国人,出生于弗吉尼亚州黑堡镇,被该州高等法庭裁定曾犯下多起杀人罪行之凶犯。 卢卡斯曾向弗州警方供稱他自1975年中期至1983年年杀害了三千多人。之后经「卢卡斯重案组」(Lucas Task Force)反复核对,认为比较可信的数字可能是三百五十人。然而主审的德州检察官Jim Mattox 认为此数字依然太耸人听闻,并以此抨擊重案组办案不力,听信谣传。 1998年当时的德州州长乔治·沃克·布什(或译:佐治·W·布殊)批准将卢卡斯的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三年后已經64歲的卢卡斯於狱中因心脏病发作過世。 虽然卢卡斯被法庭指控非一人犯案,尚有同党帮凶奥蒂斯·荼勒(Ottis Toole),但就某些已定罪的案件来看,若說卢卡斯是美国史上杀人最多、手段最残忍並且最猖狂的「连环杀手」,也是名副其實的。. 連環殺手,又稱連續殺人犯,是一個或多個殺手把受害者一個又一個地殺害,多數是謀殺。在現代城市中,也可能是精神疾病發作,或對目標人性物化,愛操縱目標人物的生命,視目標人物如螻蟻,可能有性慾,或道德觀極端化而自命為判官,「替天行道」,有犧牲自己以達成夢想的心態。 一般的人總認為連環殺手外觀必定像瘋子或狂人一般,品德低劣,事實上未必,連環殺手外表多半與一般人無異,甚至很迷人,並且有高尚的情操或嚴格的道德感,甚至不乏高學歷者,(著名的連環殺手泰德·邦迪即是最好例子),也給人他們很容易親近的錯覺。簡單的說就是絕大部分連環殺手在被捕之前幾乎都不會讓人把他們跟他們的行為聯想在一起,當然,本來就有嚴重精神疾病,或是非常孤僻,生活幾近與世隔絕的連環殺手也並非沒有。造成連環殺人心理的成因眾說紛紜,部份連環殺手曾被確認為幼年受虐導致,另外有些科學家經過腦部掃瞄發現部分連環殺手的腦結構有與常人相異之處,提出連續殺人犯可能可以早期篩選出來的假設,引起更大爭議。 連環殺手最大的特徵,就是「固定」,殺人動機、殺人模式以及殺害對象都不輕易改變,這是因為連環殺手的殺人行為是為了要滿足心目中一個固定的理想目標的緣故。這個目標的內容可能與一個或多個人的性以及權利,甚至生存有關,也可能純粹是一些道德文化觀念,但內容扭曲、和現實脫節,連環殺手如同一般的罪犯,他們也千方百計為自己的行為解釋,而且每隔一段時間就必須要再重現一次心中的目標,殺人模式也幾乎都固定,不易改變。 根據學者海倫摩里森(Helen Morrison)的研究,證實並沒有任何連環殺手皆共通的心理背景,一個人發展成連環殺手,重要關鍵可能是文化教育、社會、家庭、經濟、宗教信仰等背景,也可能是基於人類情感發展的障礙導致認知與現實脫節,並且浸醉於夢想而不能自控。 美國聯調局(FBI)對連環殺手(serial killers)的定義是:謀殺至少3個人,並在作案期間存在「冷卻期」,與短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展開大屠殺的大規模殺手(mass murderers),又或四處逞兇殺人的瘋狂殺手(spree killers)有別。所謂「冷卻期」,就是指兩宗謀殺間隔的那段時間,連環殺手這段喘息的時間長短不一,短的可為1、2天甚至是幾個小時的,長的有1個月甚至數月,通常連環殺手通過一次「謀殺體驗」使自己興奮情緒達至一個高峰後,需要一段時間平靜下來,回味並總結這段亢奮經歷,改良行兇方法。 已查明的連環殺手大部分都是有組織型和反社會型的,他們通常智商很高,從外表根本無法判斷他們是殺人狂。連環殺手一般都是單獨行動,殺害的都是陌生人,且多是在無人知曉的情况下殺人。他們作案並不是一時興起,動機也不是出於嫉妒或貪婪。 根據基於作案動機將殺手分類的霍姆斯類型學(Holmes typology),連環殺手可分為殺人過程迅速的「著重行為型」和殺人過程很慢的「著重過程型」。對前者來說,殺人只是一個行為,後者殺人則是因為他們認為除掉某一特定群體是自己的使命。連環殺手通常具有3種行為,包括「麥克唐納症狀」(MacDonald triad)——尿床、喜歡縱火和虐待動物;他們很可能來自破碎家庭、曾被虐待或被忽視;有些殺手很害羞、內向,有些雖然表面活躍外向,但實際上卻感到孤立。很多理論家認為,連環殺手動盪不安的童年可能是造成他們殺人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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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李·卢卡斯和連環殺手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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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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