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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和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交通號誌和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之间的区别

交通號誌 vs.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 交通信號燈(Traffic Light),俗稱紅綠燈,是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換的光色訊號,通常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需要交通管制的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通行、停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交通信号灯是以電力为能源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声音讯号,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 世界上第一盞手動且以煤氣燈照明的交通信號燈於1868年12月在倫敦威斯敏斯特宫前的大桥街(Bridge Street)、大佐治街(Great George Street)與国会街(Parliament Street)交汇处启用,该交通灯灯柱高,设有红、绿两色煤气灯。这盏灯对交通控制起到一定作用,但它在使用二十多天后发生爆炸,使操作交通灯的警察殉职 (另一說為燒傷)。随后这种交通灯被停用,直到以电作为能源的交通灯开始使用为止。而在1890年代晚期,交通信號系統逐漸被重視,並在1910年美國芝加哥的厄內斯特•西林(Earnest Sirrine)成功申請了全世界第一個自動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的專利,其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使用了“停止(STOP)”以及“前行(PROCEED)”的字樣,縱使這個信號系統是不會亮的。 交通信號燈大多根據不同的顏色(通常為紅色、黃色(歐洲等國使用帶有些許橙色的琥珀黃)以及帶有些許青色的綠色)來給予並指示各道路的通行權,以下根據不同形式的燈號來說明其意義:. 路標和信號公約(又稱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是多邊條約,旨在提升道路安全並將國際間使用的道路交通標示系統(交通標誌、交通燈號及道路標示)標準化以協助國際道路交通。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上通過該公約,1968年11月8日在維也納締結公約並於1978年6月6日施行。該會議亦締結了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將國際交通法規標準化以補充立法。 該公約修訂並大幅延續了1949年日內瓦路標和信號協定的內容,其內容基於1931年的日內瓦路標統一公約。 2003年採用了關於交通標誌的易讀性、--的優先權及為改善隧道內安全而設計的新標誌等修訂條款。 20世紀中期,維也納公約及日內瓦協定均反映了道路交通標示上逐漸形成的共識(主要在歐洲地區)。歐洲以外的大部份地區不採用任一條約,而是維持他們各自的道路交通標示系統。舉例來說,美國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UTCD)沒有按照維也納公約規定的標誌政策;例如速限和禁止停車的標誌是其中最明顯的差異。為了盡可能讓更多國家接受該公約,該公約允許一些變化;例如危險警告標誌可以是三角形或方菱形而道路標示可以是白色或黃色。 另一個替代公約是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提供的SADC-RTSM,使用國是南部非洲的十個國家。其規定與原則在維也納公約中有許多相似之處。.

之间交通號誌和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相似

交通號誌和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道路設置的標誌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歐洲的國際道路交通標誌試圖打破各地語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閡。修訂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附件將道路交通標誌分成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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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和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之间的比较

交通號誌有142个关系,而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有1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64% = 1 / (142 + 1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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