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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宪法和贵族民主制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五三宪法和贵族民主制之间的区别

五三宪法 vs. 贵族民主制

五三宪法(Konstytucja Trzeciego Maja;Gegužės trečiosios konstitucija),是波兰立陶宛联邦在1788年編寫、1791年通過的國家憲法。五三憲法被普遍认为是欧洲第一部,世界第二部成文国家宪法,编纂时间仅次于1788年正式通過的美国宪法。说现代国家宪法的到来是民主史上的里程碑,并说“第一个参照美国例子的欧洲国家是1791年的波兰。”John Markoff, Waves of Democracy, 1996年, ISBN 0-8039-9019-7, p.121. 贵族民主制(Aurea Libertas;Złota Wolność),有时翻译为黄金自由制,贵族自由制或贵族联盟(Szlachecka或Złota Wolność,áurea libertas)为一种在波兰王国和卢布林联合后的波兰立陶宛联邦所采用的独一无二的贵族制政体。在这个政体中,所有拥有直接财产的贵族(施拉赤塔)的权力相当,并掌控强大的权利和特权。贵族控制立法机关(瑟姆—波兰议会)和联邦的获选君王。.

之间五三宪法和贵族民主制相似

五三宪法和贵族民主制有(在联盟百科)14共同点: 君主專制君主立宪制宪法瑟姆瓜分波蘭联邦制貴族Nihil novi民主民主的历史波兰立陶宛联邦法律施拉赤塔扬·扎莫厄斯基

君主專制

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absolute Monarchie),是西方政治學概念中定義的一種政體,又譯為君主專政、絕對君主制、絕對君主专制、絕對主義王權、絕對王權等;支持君主專制的思想被歸類為專制主義(早期曾譯為“絕對主義”,系根據歐洲啓蒙運動時期enlightened absolutism等詞彙的片面直譯;而現代西方政治學多以despotism進行表述)。早期埃及、希臘、羅馬至歐洲中古時代,其君主作為世人與神之間的神聖角色,不仅是世俗的首领,也是宗教的首领;中世紀歐洲則由於天主教的盛行,教宗的教權大大高於君權,君權很大程度上受到諸侯的限制,在英國甚至產生了大憲章這樣限制君權的法律傳統;16至18世紀歐洲各國紛紛加強君權,國家教會的建立使君主專制受到強化、甚至出現了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國家,但從17世紀英國及其他國家開始,君權受到立憲化規範,規定其權力從人民而來。 作為一種專制制度,君主專制以君主為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君主對他的臣民與領土有無限制的權力,其治權不受到任何其他司法、立法、宗教、經濟或選舉的制衡或約束,像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的「朕即國家。」(L'état, c'est moi) 。文藝復興後期思想家對此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為君主專制提供了合理性依據,如馬基雅維利主義和霍布斯早期的思想,都從客觀上論述了身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的君主應該擁有絕對的政治權力,以便於更好地保護整個國家的利益、應對各種階層勢力之間的角力,以及君主應處於超脫各階層利益的存在。因為君權不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君主專制”又被稱為無限君主制,和後來發展出的有限君主制的代表君主立憲大相徑庭。 在歷史上,君權大多數情況下受制於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貴族階層的政治權力、圣职者的宗教權力與資產階級的經濟權力,如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以前的君權;而文藝復興時期以後,天主教教權的衰落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使得歐洲各國國王有機會收攏權力,加強專制。作為一種專制政體,與獨裁政體相區別,“君主專制”政體下的君主仍需平衡各個諸侯、各社會階層、各個友邦或敵國的關係,并往往需要依靠一個高效運行的政府來實施其政令,其政府雖然在君主的強力領導之下、受君主個人意志影響,卻仍然遵循一系列法律運行,而並不單一聽命于君主的個人意志,也不存在“家族獨裁”傾向,此類專制政體在18世紀啓蒙運動時期的歐洲被特別稱為“開明專制”政體并加以推崇;某些當代政治學中文教材中提到的“封建君主專制獨裁政體”,其實更接近于君主領導下的貴族寡頭統治,例如中國古代史上的宋朝,其皇位繼承人是通過“朝議”來決定的、幾乎近似有限的民主選舉,而前現代的中國直到元明清三朝才形成了“君主專制”政體,卻也遠遠達不到“獨裁”的標準,而是被歐洲啓蒙運動思想家作為開明專制的典範。 在西方歷史中,主張採用君主專制的代表人物有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與俄國沙皇彼得大帝。中國在明朝以後,皇帝加強中央集權,不僅親理國政,又可以直接判處大臣死刑,歷史學家錢穆認為其已經成為了君主專制政體,例如明朝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層廢除宰相集政務處理大權於一身,到了明成祖以後才重新設置內閣大學士、內閣首輔以使宰相職能;清朝皇帝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制,設立軍機處作為皇帝的秘書官,所有政令皆由皇帝直接發佈。在19世紀後,受民主思潮的衝擊,採用絕對君主制的國家逐漸減少,目前仍然採行絕對君主制的國家如下:文萊、沙特阿拉伯、阿曼、梵蒂岡、卡塔爾、阿聯酋和斯威士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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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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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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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姆

#重定向 众议院 (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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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分波蘭

分波蘭(Rozbiory Polski)是指近代一系列列強瓜分波蘭的事件。从17世纪开始,當時做為波蘭統治主體的波蘭立陶宛聯邦开始走向衰落,而在18世纪时,波兰的领土开始遭到普鲁士、奥地利帝國(当时为哈布斯堡帝國時期)和俄罗斯帝国三个邻近国家的瓜分,此分割一共分成三个阶段进行,而第三阶段的进行导致了波兰的灭亡,详细分割疆域请参照右边的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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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視國家領導人為君主或民選領導人,聯邦制可分為聯邦共和制和聯邦君主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部份联邦成员单位也可以以聯邦成員身份参與各個国际组织。 聯邦憲法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地方(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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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

貴族指的是奴隶制、封建制、君主制、教会制、种姓制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特有的群体,通过血缘、姓氏等某种特有的制度来继承知识、权力、财富而形成的传统。通常贵族财富多于其他人。在現時,一些国家和地区依然有完整的贵族传统。 貴族同其他阶级的最明显区别是拥有世袭爵位或者拥有对世袭爵位的继承权,其特點是世襲以及擁有與爵位相對應的特權,受到國家政權和君主的保證。終身爵位的擁有者一般不被認為是貴族;其他勋位、荣誉称号的拥有者也不被认为是贵族。高级官僚往往可以凭借贡献获得赐爵,大多是终身爵位;军事将领可以凭借战功获得封爵或赐爵,或是世袭爵位,或是终身爵位。由貴族祖先衍生出來的家族,僅擁有貴族血統但無世袭爵位,則通常被看做是世家或士族;他們或許仍然具有崇高地位與影響力,卻因為沒有實質性的爵位和相應的特權,而成為貴族階層中的邊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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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il novi

#重定向 无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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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民主(dìmokratía),其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现代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相对立。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广义的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既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人们从一出生就平等,人们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 (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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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历史

#重定向 民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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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立陶宛联邦

#重定向 波蘭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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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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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拉赤塔

#重定向 什拉赫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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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扎莫厄斯基

扬·扎莫厄斯基(Jan Zamoyski,亦称Jan Zamojski或Ioannes de Zamość) (1542年-1605年),是波兰立陶宛联邦贵族、第一位扎莫希奇公爵(“奥德南特”)。自1576年起担任王室秘书官、自1576年起担任王室次席大臣、自1578年起担任王室总理大臣、自1581年起担任大指挥官。自1580年至1585年任克拉科夫长老、亦曾担任贝乌兹、明齐热切、克热舒夫、克内申和德尔普斯克长老。扎莫厄斯基是先后两位国王齐格蒙特二世·奥古斯特与斯特凡·巴托里的重要顾问,也是巴托里的王位继承人齐格蒙特三世的主要反对者之一。他是当时最具才能的外交官和政治家,是他这时候波兰政治的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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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宪法和贵族民主制之间的比较

五三宪法有130个关系,而贵族民主制有4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4,杰卡德指数为7.91% = 14 / (130 + 47)。

参考

本文介绍五三宪法和贵族民主制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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