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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和封建制度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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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和封建制度 (歐洲)之间的区别

习惯法 vs. 封建制度 (歐洲)

習慣或習慣法(custom、customary law、consuetudinary or unofficial law),在法律中是指在特定社會環境之下,可以被客觀辨認出來的已經被建立的行為模式。一般來說,習慣法存在的環境有以下特徵:. 封建制度指的是歐洲中世紀与貴族騎士相对应的法律地位及軍事責任制度。主要圍繞著三個中心:領主、封臣及領地。 定義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條件,因為現階段還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定義。然而自從1960年代,許多研究中世紀的歷史學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廣泛的社會領域,加入了被束縛在莊園制的農民階級,而被稱為「封建社會」。還有,自1970年代起,重新審視了之前的證據並得出結論——封建制度是一個不可行的術語而需要被從學術和教育討論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時需要加上嚴格的限制和警告。 封建制度形成於第八世紀;11世紀開始定型;之後的兩百年是全盛時期;13世紀中葉之後,王權鞏固後封建逐漸沒落,但他的影響至今仍在歐洲各個層面留下痕跡。在歐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僅僅用於類比(稱為「半封建」),最常用於討論在將軍們統治下的日本,有時候也用於中世紀和貢德爾時期的埃塞俄比亞。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類比更廣,把古埃及、帕提亞帝國、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於19世紀的美國南部(美國南部歷史)。.

之间习惯法和封建制度 (歐洲)相似

习惯法和封建制度 (歐洲)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法律

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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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和封建制度 (歐洲)之间的比较

习惯法有17个关系,而封建制度 (歐洲)有29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2.17% = 1 / (17 + 29)。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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