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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官和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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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官和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之间的区别

主事官 vs. 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全稱卷宗保管及主事官和英格蘭大法官法院記錄官(Keeper or Master of the Rolls and Records of the Chancery of England),是英格蘭和威爾斯司法轄區中計首席法官後第二高級的法官。主事官會同時擔任上訴法院民事分庭庭長和民事審判長(Head of Civil Justice)。此職位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公元1286年,但相信在更早的歷史時期早已有此職存在。 主事官一職職責起初類似現今的司法書記,負責在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保管法律卷宗和法庭記錄,所以此職又名大法官法院卷宗保管官(Keeper of the Rolls of Chancery)保管官是當時大法官法院中最資深的書記,有時會同時兼任國璽掌官(Keeper of the Great Seal)。本職後來演變成大法官法院內的法官職位,在1520年首次進行司法審訊。1873年,英國通過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將大法官法院和其他主要法院合併,而使主事官同時加入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以及上訴法院工作。其後,1881年最高司法院法令獲通過,主事官以後毋須再在高等法院內任職。本職亦曾經負責看守皈依堂(Domus Conversorum)用以存放法律文件,而這教堂最後就成為了英國公共檔案局(Public Record Office)會址。 主事官在歷史上亦是英國國家檔案館前身的英國公共檔案局名義上的首長,不過在1958年,因1958年公共檔案法令獲通過,主事官的此項權力被轉移到大法官手中。另外,主事官是會以官守議員方式擔任英國記錄協會會長。在歷史上,主事官還會負責為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級法院(Senior Courts)的事務律師作註冊登記。 托马斯·克伦威尔是歷任主事官中較為著名的一位,他於亨利八世在位期間是個非常有影響力的人。此外,於1962年至1982年間出任主事官的丹寧男爵亦對普通法改革作出過重要貢獻。在2016年10月3日,特倫斯·埃瑟頓爵士繼約翰·戴森勳爵後出任主事官。. 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是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兩地司法機構和各級法院的首長,對兩地各級法官作出監督。傳統上,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院當中,首席法官地位僅次於大法官,但自從《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在2006年4月3日生效後,大法官的司法職能遭到移除,才使首席法官取而代之。 首席法官也身兼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刑事法庭庭長,在《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生效以前更身兼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庭長,隨後因落實改革才改由新設立的皇座法庭分庭庭長行使有關職權。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首席法官人選是由司法任命委員會轄下一個特別委任的委員會推薦和挑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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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官和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大法官 (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

大法官 (英國)

大不列顛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稱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蘇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執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是郭達瑋閣下,PC,MP。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貴族出任,但此一傳統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大法官的人士,並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上議院國璽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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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斯

英格蘭和威爾斯是英國的一個政治和法律用語。它包含英格蘭和威爾斯,英國四個構成國家中的兩個。不同于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威爾士採用英格蘭法律,和英格蘭一起是英格蘭王國的憲制繼承者,因此在國際私法中英格蘭和威爾士被視為同一實體。在聯合王國的演化過程中,威爾士被視為一個公國(或親王國,Principality)威爾斯公國,威爾士親王為其元首,而非一個被合併的國家,儘管威爾士有異于英格蘭的種族和文化。1999年,威爾斯國民議會根據《1998年威爾斯地方政府法案》,由英國國會下放權力成立,使威爾士開始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包括更改國會所訂英格蘭法律的權力。這些權力在《2006年威爾斯地方政府法案》通過後獲進一步擴展,現在威爾斯議會政府已經可以就區內事務自行立法。 英格蘭和威爾斯是首先在古罗马時期被合併管治,當時是作為羅馬帝國的一個省。威爾斯法律是起初由當時統治威爾士大部分地區的國王豪厄尔达(Hywel Dda,942年-950年在位)轉錄為成文法,然而1284年的《罗德兰法令》將威爾士的刑事法律以英格蘭法律取代。民事法律則繼續使用威爾士本身的法律,直至16世紀併入英格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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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官和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之间的比较

主事官有19个关系,而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有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7.69% = 2 / (19 + 7)。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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