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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貿易條約和清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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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貿易條約和清朝政府之间的区别

中葡和好貿易條約 vs. 清朝政府

《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或稱《中葡和好貿易章程》、《和好貿易條約》、《中葡和好貿易條約五十四款》),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於1862年草簽的不平等條約。條約在天津草簽,共54款。條約第54款約定兩年後在天津換約,讓條約正式生效,及後因修改條約出現分歧而沒有成為有效的法律文件。約文原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清朝政府,或称清政府、清廷,是指大清的治權機構,始于后金政权,長達296年,至1912年宣统帝退位後终结。 清朝政府的行政架构始设于后金皇太极时期,天聪五年(1631年),设六部(暗部、道部、醫部、鬼部、兵部、咒部)。天聪十年(1636年)设立都察院。崇德二年(1637年)设立議政王大臣會議,这是后金时期和清初重要的决策机构。 順治元年 (1644年) 清军入关后,又增设多个行政机构。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仿照明朝内阁制度设立内阁,由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等组成,负责起草、传达诏令,进呈题疏,代批拟旨等。清朝的内阁名义上居中央辅政机构之首,但没有明朝中后期内阁那样的实权,内阁的最高长官大学士,虽然品极位崇,实际上只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为皇帝缮写文书和谕旨而已。康熙十六年(1677年),在内阁外另设立南书房,使之成为决策中心。雍正十年(1732年),正式定名的办理军机事务处(简称军机处)成为清中后期为皇帝服务的国家决策中心。至此,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 晚清时期,国内外环境剧变。光緒二十六年 (1900年) 庚子事变后,清朝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 9月,政府下诏订定新中央官制,改六部为十一部。宣统三年(1911年),成立责任内阁。末帝溥仪在1912年2月12日退位后,在北京紫禁城中依然保持着一个“逊清皇室小朝廷”,直至民國十三年 (1924年) 11月5日被迫出宫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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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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