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言論自由和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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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言論自由和色情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vs. 色情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因宣揚臺灣獨立運動(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凸顯「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於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促使一〇〇行動聯盟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1992年,立法院修訂該條後,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色情作品(pornography)基本上泛指以刺激性欲為目的,而製作的性事描绘,其包括小說文章、雜誌(書刊)、明信片、相片(photograph)、雕刻成像、繪圖、動態影像或動畫、錄音及成音、电子游戏等。色情作品描绘的主體包括在靜態相片中呈現姿態的色情模特兒(pornographic model)、在色情片當中表演的色情演員或偶像明星(porn star)。色情片的演出者若不牽涉動態劇情也可僅稱模特兒。然而一些現場實況的活動——如脫衣舞等之類的——通常超出色情描述產物的一般定義範圍。虽然色情物品描繪而令人聯想到性事物,但色情物品卻不直接等同實體的動作或性事本身。 社會普遍認為與性有關的描寫是不道德、上癮的,甚至会毒害人的。被標籤為色情的事物,一般皆擬以法律作規範,並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該些法律會規範其對不特定人群開放的程度、展示或持有的合法性。這類理據以至色情作品一詞的定義,皆會隨著時代演變、文化淵源、各國情境等因子而有所差異。 由於社會對於性議題研討的態度漸趨寬容,而法律上對於猥褻的定義也變得更為狹窄,所以色情行業的生產和消費在20世紀後半葉上升。錄像帶與互聯網的引進更使色情業盛行至全球各地,年產值高達數十億美元;僅美國就佔據了25億美元,其中包括各式各樣的媒體、週邊產品和色情產業,在全球各地累計產值更接近千億美元的規模,僱用成千上萬的演員以及幕後支援和製作人員。與此一行業相关的組織还有專門的行業出版物貿易團體、私人組織(如)、政府機構以及政治組織。像Pornhub、RedTube、YouPorn般的色情網站一直擔任着自製或半職業色情作品的儲存庫,由色情物品的創作者免費提供(其可稱為暴露癖),其对傳統商業色情電影業構成挑戰。 在不違反法律或道德爭議的前提之下,色情商品已應用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境。例如:生育門診當中用在刺激男子取精。一些夫婦幾次使用色情商品建立“性”趣、變換情趣或用在前戲的一部分。也有一些證據表明,色情可用於治療窺陰癖。.
之间中華民國言論自由和色情相似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和色情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儿童。
儿童(child),是指从生命诞生之始到成年期之前的人类。但儿童时期的年龄段各有不同。而较多国家的定义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相同,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年龄不到18岁的。儿童亦可指父母亲的孩子,是任何年龄段的儿子或者女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说“大自然的孩子”或者“老小孩”。 儿童作为人类社会最弱势的群体,理应得到各方面的保护。这包含从法律、社会到家庭等。法律上,禁止虐待兒童成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条文,禁止使用童工也被列为国际惯例。社会上,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关键。儿童的发展,即童年时期是每个人都经历过的,这是人类的未来。儿童也有各自特殊的消遣与娱乐活动。从16世纪和17世纪开始,人们意识到儿童不再是缩小版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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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言論自由和色情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有48个关系,而色情有8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74% = 1 / (48 + 87)。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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