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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和特命全權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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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和特命全權公使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 vs. 特命全權公使

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西班牙王國之間的關係。1913-1973年,兩國有官方外交關係但曾經中斷,二次斷交後,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 特命全權公使,通常簡稱公使,是一國元首向駐在國元首派遣的次高外交代表,級別僅次於特命全權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 特命全權公使原為君主制國家的元首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的全權代表,後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联合国所有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建交國家派遣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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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和特命全權公使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外交官特命全權大使

外交官

外交官是一个国家派往他国办理外交事务的人员。外交官的任务是代表他的国家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外交官有临时性的、只为商讨一件特定事务而到他国去的,也有在另一个国家常驻的。常驻外交官的办公地一般是一个大使馆或一个领事馆。常驻外交官往往还有为本国公民提供服务或管理本国公民事务的任务。往往也有外交官在他国从事间谍或其他情报工作,这种行動一般視為对駐在国不友好的做法。 按照1961年4月18日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在他国享受豁免权,其所在的国家不允许将外交官加以逮捕、扣留或审问,若該外交官有犯罪等行為,僅能將其驅逐出境。外交官在进出国界时不受海关搜查,也不必交关税,並於其驻在地享有治外法权。 当两国因宣战或其他原因断绝外交关系时,或驻在国的局势紧张、无法保障外交官的安全时,外交官通常會撤離。 两个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恶化时,召回驻他国的首席外交官(大使)、驅逐駐在國的外交官或者降低外交等级,一般而言是代表一种对他国表示非常不满的姿态。最嚴重時則會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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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命全權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一国元首向驻在国元首派遣的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代表本国國家元首和政府向驻在国表达意见或者同驻在国达成协议的全权,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權,其所享礼遇也较其他外交代表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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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和特命全權公使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與西班牙關係有158个关系,而特命全權公使有6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22% = 2 / (158 + 6)。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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