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努力恢复Google Play商店上的Unionpedia应用程序
🌟我们简化了设计以优化导航!
Instagram Facebook X LinkedIn

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歷史 vs. 土地改革

中華民國的歷史始於1911年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孫中山为首任临时大總統。1912年2月12日,清朝皇帝溥儀退位.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一种通常存在争议的社会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管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多半實施於社會主義及第三世界國家(如東南亞、南亞、阿拉伯世界、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土地改革目标一般为耕地,主要方法是相对地平均分配耕地给农民。有时土改会变为一种更具有革命性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强行拆除或接受,这也是反对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般认为土地改革或土地革命,是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 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但广义的土改并非完全是这样,政府对土地进行的征收以及农业集体化改造亦被纳入。在改革过程中,部分转让会给予地主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象征性的小数目至土地实际价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中国大陆最著名土改运动为土地改革运动。台湾土改运动分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與耕者有其田运动三個階段。.

之间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相似

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有(在联盟百科)5共同点: 中国大陆土地改革公地放領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耕者有其田

中国大陆

中國大陸,中文使用上常通稱大陸或大陸地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方有时也使用祖国大陆。此詞的使用在古代即有,非現代两岸关系中具有政治含义的大陆,而是中原文化圈中相對海洋島嶼的地理用詞。如在日本也有大陸文化的說法,二戰時曾用來稱呼中國外,至今以大陸代稱的用法在學術上仍有在使用。在海外的華人移民圈也有不少使用此用法的人。 在當代的使用上,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直接管轄的區域。此肇因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所導致的海峽兩岸政治分立。 地理上,該詞是指中國的大陸領土,屬於歐亞大陸的一部分的事实,與海島相對;但當代的使用上,其做為一個政治名詞的用途遠大於地理名詞,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直接管轄的區域,故海南島、舟山群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海洋及海島領土,都被視為中國大陸的一部分,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則排除在外。使用情形類似的還有「中国内地」一詞。 另一方面,第二次國共內戰後撤退至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法律上仍然主張中國大陸為其疆域,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中稱為「大陸地區」、並定義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同時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獨立之主權國家,而僅將其視為統治中國大陸之政治實體;在陳水扁政府上台前,中華民國政府認定的「大陸地區」還包括在1946年就已獨立建國的外蒙古、以及中俄邊境的爭議領土。香港與澳門因政治地位特殊,在法律上又另外以「港澳地區」合稱。 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國大陸的定義,是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一中各表、憲法一中等兩岸政策的重要基礎。而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由於其政治立場偏向臺灣獨立及臺灣主體性,此主張並不活躍,尤其在陳水扁政府時期起,主要以一邊一國思維處理兩岸關係,直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視為與中華民國(台灣)分立的國家。也讓大陸這個地理代稱用法再增添更多政治含义。.

中国大陆和中華民國歷史 · 中国大陆和土地改革 · 查看更多 »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一种通常存在争议的社会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管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多半實施於社會主義及第三世界國家(如東南亞、南亞、阿拉伯世界、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土地改革目标一般为耕地,主要方法是相对地平均分配耕地给农民。有时土改会变为一种更具有革命性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强行拆除或接受,这也是反对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般认为土地改革或土地革命,是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 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但广义的土改并非完全是这样,政府对土地进行的征收以及农业集体化改造亦被纳入。在改革过程中,部分转让会给予地主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象征性的小数目至土地实际价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中国大陆最著名土改运动为土地改革运动。台湾土改运动分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與耕者有其田运动三個階段。.

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 · 土地改革和土地改革 · 查看更多 »

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征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李守孔著,《中國現代史》,台北,三民書局,1973年9月,第184頁,ISBN 9571406635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自民國四十年起,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放領面積,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

中華民國歷史和公地放領 · 公地放領和土地改革 · 查看更多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

中華民國歷史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土地改革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查看更多 »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中華民國歷史和耕者有其田 · 土地改革和耕者有其田 · 查看更多 »

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歷史有571个关系,而土地改革有2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5,杰卡德指数为0.84% = 5 / (571 + 24)。

参考

本文介绍中華民國歷史和土地改革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