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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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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vs. 地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台灣民主化的呼聲與本土化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自民國80年(1991年)首次修訂以來,目前為第七次增修版本(2005年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其序言載明增修憲法之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條文中也未對省制、領土變更等涉及法統的內容予以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但其中將台澎金馬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省虛級化、正副總統直選、中央公職人員僅由自由地區之國民選出等條文,使中華民國憲法定義在自由地區順利運行。. 地区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

之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相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有(在联盟百科)4共同点: 中華民國疆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省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建國時繼承自清朝,以中國本土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國共內戰後,憲法中的中國大陸地區已經被中共佔領控制,現今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馬祖與部分南海諸島,即「臺灣地區」。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文書中還存有所謂「法定領土」,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定義其範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是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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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由憲法授予而適用。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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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中華民國)

省是中華民國之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下設縣、市。建國時設22省,後增至35省,1949年因國共內戰失去大陸領土導致兩岸分治後數量銳減,至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僅餘2省迄今,分別為臺灣省、以及僅實際管轄金門與連江兩縣的福建省。在兩岸分治前,省是中華民國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由於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中華民國政府在1999年將省制「虛級化」,移除其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原有的省級政府機關,省議會改制為省諮議會,省政府則改組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兩者均無施行地方自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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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歷次版本中稱為自由地區,亦称臺澎金馬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是指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之後迄今,中華民國有效管理的領土,與1949年國共內戰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的「大陸地區」相對。涵蓋範圍包括臺灣及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嶼、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以及存有主權爭議的釣魚臺列嶼,全由島嶼構成。由於臺灣為最主要的組成領土,因此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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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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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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