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相似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有(在联盟百科)4共同点: 中華民國疆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省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建國時繼承自清朝,以中國本土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國共內戰後,憲法中的中國大陸地區已經被中共佔領控制,現今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馬祖與部分南海諸島,即「臺灣地區」。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文書中還存有所謂「法定領土」,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定義其範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是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中華民國疆域 · 中華民國疆域和地区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由憲法授予而適用。自1948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地区 ·
省 (中華民國)
省是中華民國之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下設縣、市。建國時設22省,後增至35省,1949年因國共內戰失去大陸領土導致兩岸分治後數量銳減,至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僅餘2省迄今,分別為臺灣省、以及僅實際管轄金門與連江兩縣的福建省。在兩岸分治前,省是中華民國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由於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中華民國政府在1999年將省制「虛級化」,移除其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原有的省級政府機關,省議會改制為省諮議會,省政府則改組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兩者均無施行地方自治的能力。.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省 (中華民國) · 地区和省 (中華民國) ·
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歷次版本中稱為自由地區,亦称臺澎金馬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是指自1955年大陳島撤退之後迄今,中華民國有效管理的領土,與1949年國共內戰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的「大陸地區」相對。涵蓋範圍包括臺灣及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嶼、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以及存有主權爭議的釣魚臺列嶼,全由島嶼構成。由於臺灣為最主要的組成領土,因此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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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地区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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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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