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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和天壇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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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和天壇憲草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憲法 vs. 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天壇憲草》,即《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為北洋政府为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而起草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國民黨籍議員占多數的國會选举出宪法起草委员,從而组成宪法起草委员會,于1913年7月22日开始草拟大纲,1913年10月31日完成。因該草案於北京天壇祈年殿起草,故稱作「天壇憲草」。 《天壇憲草》基本上為《臨時約法》增訂版,採用三權分立憲法原則,共11章,113條。国民党与总统袁世凱在制宪问题上有分歧,袁世凱提案主張擴大總統權限,以利政務統一,但国会将大总统的提案置于勿庸讨论之境地。在这种情况下,袁世凱通电全国各省都督及民政长官,对《天坛宪草》表示反对,各省都督及民政長官都支持袁世凱的意見。同時,北洋政府又查获国民党议员與贛寧内亂(即二次革命)有關,之後下令解散國民黨并取消國民黨籍議員資格,國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休會,《天壇憲草》也告停,北洋政府另行制定《中華民國約法》。.

之间中華民國憲法和天壇憲草相似

中華民國憲法和天壇憲草有(在联盟百科)10共同点: 宪政期成会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憲法五五憲草北洋政府國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宪政期成会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草案,即宪政期成会宪法草案(简称期成宪草)又称“昆明草案”,是1940年3月国民参政会下设的宪政期成会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是抗战期间第一次宪政运动的成果,并首次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参与,成为训政时期的第一部融合多党智慧的宪法草案。但该草案从此并未继续得以采用,后来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和宪草审议委员会的制定的政协宪草基本未用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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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是中華民国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憲法,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袁记约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廢除,之后一直未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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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憲制性法律,1931年5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自然廢止,但未有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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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中华民国成立後,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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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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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憲草

五五宪草是在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頒布前所擬定的宪法草案之一,草案由国民党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是五权宪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随后的政协会议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后的政协宪草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成為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2月2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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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或稱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是指中華民國建國初期以北京为首都的中央政府,因由北洋系人物掌权,故而被後世稱之。北洋政府是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第一個被國際承認繼承中国法統的政權。民國2年(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经过选举成为首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标志着北洋政府正式成立,中华民国臨時政府結束。从民國元年(1912年)3月至6年(1917年),北洋政府體制經歷了内阁制、总统制、帝制、内阁制的變動。 北洋政府定五色旗為中華民國國旗,定《卿雲歌》為中華民國國歌。在北洋政府主导下,中华民国1917年加入协约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于1919年以“战胜国”的身份出席巴黎和会,但因五四运动抗议而未在《凡尔赛和约》签字。1928年,由中國國民黨發動的北伐戰爭结束後,北洋政府隨著北洋軍的失敗而瓦解,政權被國民政府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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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

國民政府,簡稱國府,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中央政府與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1925年7月1日,由廣州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改組而來,故早期稱「廣東革命政府」,但隨著革命由南方往北推展,行政中心曾遷移至武漢、南京等地,結束於1948年5月20日。 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後,7月1日廣州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改組為國民政府。在1925年成立後至1928年之間,其與北京的北洋政府相互對峙。 隨着北伐戰爭開始,1927年1月國民政府遷至武漢,稱「武漢國民政府」。同年4月12日蔣介石於上海發動清黨,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稱「南京國民政府」;7月15日汪精衛武漢政府宣布反共,與南京國民政府合併。1928年北伐統一全國後,成為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造就黃金十年。 1937年,因七七事變(盧溝橋事變)全面爆發中日戰爭,中國進入為期8年(1937~1945年)的抗日戰爭,史稱「八年抗戰」,而美國於1941年珍珠港事件之後開始與同盟國共同對抗軸心國。1948年5月20日,依循《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的第一任總統蔣介石、副總統李宗仁正式就職,國民政府即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共設一府五院),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總統,與訓政時期一起走入歷史。現今的中華民國總統府為其機關法人的延續。 國民政府是中國國民黨依據孫文所著《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建立之政府機構,由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主要職位均由中國國民黨黨員擔任,但亦接納中國國民黨以外之人士參與。其存在期間,中國國民黨內部發生多次衝突與分裂,導致部分出走黨員自行成立不同的「國民政府」。此外在行憲後,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也經常在眾多場合稱為「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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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

政治协商会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政协宪草,是1946年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无党派社会贤达人士为中国和平建国大业而在政治协商会议和随后成立的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上制定的宪法草案。该草案最早在1946年1月底形成决议案,4月初步成形,并在1946年11月22日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经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提交制宪国民大会审议。这部草案是中华民国最后一个正式宪法草案,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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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在1923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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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和天壇憲草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憲法有185个关系,而天壇憲草有1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0,杰卡德指数为5.03% = 10 / (185 + 1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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