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和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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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和抢劫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刑法 vs. 抢劫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本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本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原則上本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搶劫,亦称打劫、行搶,是指以暴力或威嚇,奪取對方對某物之所有權的一種犯罪行為。抢劫是對他人的財產權、人身安全的嚴重侵害,也徹底背棄人類文明價值,因此各國的刑罰皆極重。。進行搶劫的罪犯被稱為「搶匪」或「強盜」。与盗窃不同,絕大多數的搶劫都包含了暴力的成份,有時候會轉變成殺害被搶劫者的情況。搶劫通常發生在都會區或郊县、冷僻地区。在大部分的法律定義中,搶劫的詳細定義會依照不同的審判而有差異。 與侵佔、偷竊等其他竊盜種類的犯罪不同的是,搶劫帶有暴力的成份。海盜就是搶匪的一種。武裝搶劫包含了武器的使用。車輛劫持(Carjacking)是一種從被害人手中奪走車輛的搶劫,最近在美國與加拿大這類的犯罪案件迅速增多。銀行、金鋪經常會成為搶劫的目標。.
之间中華民國刑法和抢劫相似
中華民國刑法和抢劫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犯罪。
犯罪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視為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Farmer, Lind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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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和抢劫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刑法有25个关系,而抢劫有35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1.67% = 1 / (25 + 35)。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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