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和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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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和公文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 vs. 公文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公文,全称是公务文书,是一种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用于机关团体或企事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文字的方式办理公务。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 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於197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時將政府公文種類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並於2004年規定公文為「由左而右」之橫式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將行政機關的公文主要分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公文之構成要件 (一)實質要件:指公文之內容所應具備之條件,包括: 1.須與處理公務有關。 2.須收文者或發文者至少有一方為政府機關或團體。 3.須有具體主張與明確目的,使對方瞭解,收到預期效果。 4.須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令。 5.用合宜之公文名稱與用語,以達簡、淺、明、確效果。 (二)形式要件:指公文於形式上應具備一定之項目與格式,包括: 1.須有負責之表示。(如簽署、蓋印章戳或副署) 2.須有時間之表示。(如製作及發文時間,並加註文號) 3.須合於現行法定格式。(用紙、格式、細項) 4.本文原則上須分段敘述,並具實質意涵(即為一定之作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達方式為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三)程序條件:指公文須循法定程序為之(即為要式行為),包括: 1.須依權責製作處理 2.須循規定程序傳遞 公文之主要作用 (一)规制令使作用; (二)明事通情作用; (三)参谋决策作用; (四)宣传舆论作用; (五)商洽联络作用; (六)存储凭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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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和公文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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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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