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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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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國之间的区别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vs. 美國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众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简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商约》,是中華民國外交部长王世杰與美國驻华大使司徒雷登1946年11月4日于南京簽訂的國際條約。1946年11月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了条约。1946年11月6日国防最高会议批准了条约。1946年11月9日立法院表决通过该条约。美国国会于1948年6月2日有保留批准该条约。1948年11月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有保留签署该条约。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废止,期满后继续有效。. #重定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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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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