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在联盟百科)5共同点: 吉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中部的一个省份,东南邻滨海边疆区、朝鲜,北、西、南与黑龙江、内蒙古、辽宁接壤,位在東經121°38'至131°17',北緯40°52'至46°18'。古为濊貊、扶余族、肃慎地,唐朝屬渤海地,遼代屬兩道,金朝分兩路,元代屬遼陽行中書省,明朝置建州爲女真地,以境内吉林城而得名。清於1673年在吉林市建城,名“吉林烏拉”(满语意爲“沿著松花江”);後置吉林省,為吉林將軍駐地。光緒年間將駐地建為吉林省,簡稱吉。面积19.1万平方公里。人口2729.82万人(2007年,以下数据为2001年),有汉(2435万,占91%)、朝鲜族(115万,全国最多)、满(99万)、蒙古(17万)、回(13万)、锡伯(3168人)等民族。辖1个自治州、8个地级市、57个县(市、区)、3个自治县。省会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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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
大法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次于首席大法官的法官级别。大法官分为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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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结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并明列其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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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院制度的组织法,1954年9月第一次制定,文化大革命后,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再次制定通过,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改。 《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1条,规定中国内地法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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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的最高级别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上級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級有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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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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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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