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消色差透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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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消色差透鏡之间的区别
专利 vs. 消色差透鏡
专利,即專利權的簡稱,主要分為發明、实用新型及工業設計三種類型。各國政府設立專利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從事發明,保護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的權利,並指導專利權人與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專利制度是讓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間(例如:20年)內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注意,並非獨占權),使其享有商業上的特權利益,以鼓勵其將知識公開分享。當專利權法定期間屆滿,專利權即告消滅,民眾即可根據專利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自由運用其專利技術。 申請專利,必須向政府機關提出「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其發明技術的內容到可具體實施的地步(不可僅是漫天空想),並界定請求的權利範圍。請求的權利範圍如不符合專利要件(例如:發明是既有的習知技術),就會被駁回,無法取得專利權。由於專利要件的判斷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範圍在其判斷餘地中所為的專業判斷經常引發爭議,因而導致專利爭訟。. 消色差透鏡或複消色差透鏡(achromat)是被設計用來將色差和球面像差減至最小的透鏡,属于消色差透镜组。 最普通的消色差透鏡的形式是雙合透鏡,這兩片透鏡分別用兩種色散能力不相同的玻璃製成。兩個透鏡元素被組合在一起,以便一片的色差由另一片來抵消。當冕牌玻璃正透鏡的光學倍率不會被燧石玻璃的負透鏡抵消時,它們的組合能將不同波長的光一起聚焦在焦長更長的一個焦點上。消色差透鏡能讓兩種不同波長的光聚焦在相同的平面上。 可以相信的是,消色差透鏡大約是在1733年由一位名為的英國律師發明的。 第一片消色差透鏡確實的發明日期並不清楚,也不清楚第一位發明人是誰。依據牛頓在18世紀時對系統可行性理論上的探討,認為這樣的修正是不可能達成的(參見望遠鏡的歷史)。有些概念展示了由水和玻璃製成的透鏡,但第一個實用的透鏡不知是何時製成的,直到18世紀初期,才在霍爾的指導下,由一位製成。第一個消色透鏡的專利權大約是在1758年授予了獨力進行理論和實驗的(John Dollond)。 能再次消除色差的三合透鏡在1763年由(Peter Dollond)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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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消色差透鏡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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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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