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三一法和總督府令相似
三一法和總督府令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六三法,法三號。
六三法
〈六三法〉,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国国会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的簡稱(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体「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期至1907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
法三號
大正10年(1921年)4月1日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正式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法三號」,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台灣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日本戰敗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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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三一法和總督府令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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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法和總督府令之间的比较
三一法有11个关系,而總督府令有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0.53% = 2 / (11 + 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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