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憲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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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憲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区别
七七憲章 v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七七憲章(Charta 77),為捷克斯洛伐克反體制運動的象徵性文件,在1977年公佈。發起人包括瓦茨拉夫·哈维尔、雅恩·帕托什卡、伊希·哈耶克、巴韋爾·蘭道夫斯基、雅罗斯拉夫·塞弗尔特、瓦茨拉夫·本达和德維克·瓦楚里克等人。 七七憲章主要內容是要求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遵守赫爾辛基協約中的人權條款、公民權和人權尊嚴,「促進每個捷克洛伐克公民作為自由人生活和工作的可能性的實現」。 许多人认为,在80年代中期以前,“七七宪章”运动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不大,没有形成像波兰“团结工会”那样的大规模公民运动。它成立之初只有242人签名,到1987年底签名者也不过一千多人,这个数字在整个社会人口中的比例看似微不足道。但是,“七七宪章”运动对社会的影响并不在于其签名者人数的多少,因为政府对宪章运动者的逮捕和镇压是公众远离这一运动的主要原因。 “七七宪章”运动的号召力,表现在公众对保障“人权”的赞同以及对“地下文化”活动的积极参加上。为保障人权,七七宪章运动不断发布文件,批评现体制下的各种经济、文化、社会政策,这些文件作为地下出版物出版,影响广泛。宪章运动提倡“人权”、“公民自由”等观念,与社会上宗教信仰者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吻合,吸引了宗教信仰者群体的支持和积极参加,与人类的天性相吻合,吸引了许多公民参加。“七七宪章”的主要成员是知识分子,他们的“地下文化”活动对公众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从举办“地下大学”开始,“地下文化”活动逐渐扩展到其他方面,如地下出版活动。他们出版的小说、戏剧、诗歌、评论,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欢迎。宪章运动者还支持年轻人独立的文化生活,如流行音乐,这对年轻一代产生了很大影响。 “七七宪章”运动的主要成员哈维尔、詹·帕托斯卡、瓦茨拉夫·本达等,都是国内外著名的哲学家和知识分子,哈维尔的《无权者的权力》、本达的《平行政体》等,在国内外都有广泛影响。持不同政见者活动已经在政府所掌控的社会之外形成了一个“第二体制”或者“平行体制”。1970-1980年代在捷克斯洛伐克官方管辖范围之外,还存在着潜在的各种群体或公民力量,他们不赞同官方的价值观,不参与官方的活动。这些人游离于共产党政治宣传控制之外,用哈维尔的话说:就是人人“过自己的生活”。“地下出版物”、“地下大学”、“地下教堂”等都是当时状况的反映。 1980年代以后,从“七七宪章”组织发表的文件可以看出,宪章运动者不仅对公民自由权遭侵犯的情况进行通报,而且逐步成为政府政治、经济、环境和文化政策的批评者。通过在国内问题上发布声明,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替代政策,“七七宪章”运动逐渐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扮演了非官方发言人的角色。 七七宪章运动者们认为,社会应该发展独立于官方的文化空间,在政府控制的文化体制之外创造出有自己结构的“第二文化”。运动创始人之一瓦茨拉夫·本达在其《平行政体》一书中建议:“我们能够缓慢地但确定性地创造出平行的结构,至少在有限的程度内能够补充官方结构中缺少的但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功能。”建立“平行文化”或者“第二文化”,就是建立“平行体制”的起点。通过多年的鼓励、支持和举办地下文化活动,“七七宪章”运动逐渐在捷体制之外形成了“第二文化”圈。这些“第二文化”或“地下文化”活动,包括举办非官方学校、私人音乐会、展览、戏剧表演、出版地下出版物等。非官方的帕托斯卡大学就是宪章运动者发起创办的,它请来讲课的人经常是一些因观点标新立异而被开除或取消专业工作资格者。另外,还有许多人在自己的公寓里进行私人教学,在郊外或乡村举办不受官方审查的戏剧表演和文化展览。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所写的评论、短文则大量发表在地下出版物上,其中一些出版物在国外出版后运回国内,在热衷地下文化的文艺爱好者中传阅。1984年10月,“七七宪章”运动最初的签名者之一雅罗斯拉夫·塞弗尔特被授予诺贝尔文学奖,代表着非官方文化所取得的成就。对于宪章运动者来说,他们从事各种活动的目标并不是要对抗和推翻政府,“第二文化”现象已经为部分公民创造出了在文化、教育、学术研究等方面独立于官方的替代选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护个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组织的侵犯,保障个人能够参与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视或政治压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权、安全,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国籍、肤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残疾等进行歧视,还包括隐私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等个人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被告人权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权受到公正审判、正当程序、有权获取法律救济,还包括参与公民社会和政治的权利,例如结社自由、申诉权、选举权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认为是第一代人权,是国际人权的初始和主要部分,其构成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构成第二部分)。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之间七七憲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似
七七憲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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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憲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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