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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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和契约之间的区别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vs. 契约
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 GNU GPL、GPL)是廣泛使用的免費軟件許可證,可以保證終端用戶得自由運行,學習,共享和修改軟件。許可證最初由GNU項目的自由軟件基金會 (FSF)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撰寫,並授予計算機程序的收件人自由軟件定義的權利。 GPL是一個Copyleft許可證,這意味著衍生作品只能以相同的許可條款分發。 這與許可免費軟件許可證有所區別 ,其中BSD許可證和MIT許可證是廣泛使用的示例。 GPL是第一個普遍使用的Copyleft許可證。 歷史上,GPL許可證系列一直是免費和開源軟件領域最受歡迎的軟件許可之一。 根據GPL許可的優異自由軟件程序的例子有Linux內核和GNU編譯器集合 (GCC)。 David A. Wheeler認為,GPL提供的Copyleft對於基於Linux的系統的成功至關重要,給予向內核貢獻的程序員保證他們的工作將有益於整個世界並保持自由,而不至於被不提供回饋給社群的不肖軟件公司所剝削。 2007年,發布了第三版許可證(GNU GPLv3),以解決在長期使用期間發現的第二版(GNU GPLv2)所發生的一些困擾。 為了使許可證保持最新狀態,GPL許可證包含一個可選的“並延伸到未來版本”條款,允許用戶在FSF更新的原始條款或新版本之間進行選擇。 有些開發人員在軟件授權使用時,選擇省略它; 例如,Linux內核已經在GPLv2下獲得許可,就不需包括“並延伸到未來版本”的聲明。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權利,或稱“自由”,或稱“copyleft”:.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之间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和契约相似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和契约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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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和契约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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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通用公共许可证和契约之间的比较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有57个关系,而契约有16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1.37% = 1 / (57 + 16)。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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