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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和獨裁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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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和獨裁政體之间的区别

De facto vs. 獨裁政體

de facto(,),為拉丁語法學詞彙,意思指「事實上」或者「執行上」,而法律上並未宣告。 De facto與拉丁語的de jure相對。De jure意指「法律上」,即由法律、政府干預、技術性的手段(例如規格、標準、協議等)等明文規定的方法;而de facto的意義則著重於該方法是由通俗的經驗所構成,不由規範所構成,甚至方法本身亦與規範互相違反。 當發生於法律上的情況時,de jure表明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而de facto則表明實際運作上的方法和行為。 De facto一詞亦可用於無法律或標準可跟從、有一套習以為常、但又非萬能或廣為人知的實作情況或共識。. 裁政體又稱獨裁體制,是政治學概念,指由一個人或少數人集團,擁有絕對政治權力而不受憲政與法律限制的政體。這種一人或少数人统治的體制,和「多数人的统治」的民主相對立。獨裁體制的統治權常由一人或一集團所壟斷,通過不同的鎮壓機制來發揮其政治權威。 獨裁體制會導致集權和極權,並違反人民主權原則,違背及權力分立和制衡等政府組織原則。近代以來的政治理論都反對獨裁政體,認為此類政體侵害和違背民眾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世界史上,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當時不少學者將独裁政體分為四類型:憲政獨裁、共產獨裁(名義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反革命獨裁及法西斯獨裁,然而世界各地發展出許多不同於這些類型的獨裁如宗教獨裁、家族獨裁等。.

之间De facto和獨裁政體相似

De facto和獨裁政體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法律

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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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和獨裁政體之间的比较

De facto有8个关系,而獨裁政體有29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33% = 1 / (8 + 29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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