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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和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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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和美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区别

2月24日 vs. 美国最高法院

2月24日是阳历年中的第55天,距一年的结束还有310天(闰年则还有311天)。.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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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又称司法审查,是司法機關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公共機構行为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院行使司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多设立行政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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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

约翰·马歇尔,,美国政治家、法律家,曾任美国众议院议员(1799年-1800年)、美国国务卿(1800年-1801年)和美国首席大法官(1801年-1835年)。 马歇尔在首席大法官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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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为 United States、America、The States,縮寫为 U.S.A.、U.S.),通稱美國,是由其下轄50个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五个自治领土及外岛共同組成的聯邦共和国。美國本土48州和联邦特区位於北美洲中部,東臨大西洋,西臨太平洋,北面是加拿大,南部和墨西哥及墨西哥灣接壤,本土位於溫帶、副熱帶地區。阿拉斯加州位於北美大陸西北方,東部為加拿大,西隔白令海峽和俄羅斯相望;夏威夷州則是太平洋中部的群島。美國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還擁有多處境外領土和島嶼地區。此外,美國还在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着374個海外軍事基地。 美国拥有982萬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依陆地面積定義为第四大国);同时拥有接近超过3.3億人口,為世界第三人口大国。因为有着來自世界各地的大量移民,它是世界上民族和文化最多元的國家之一Adams, J.Q.; Strother-Adams, Pearli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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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並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由乔治·W·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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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項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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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和美国最高法院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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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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