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台灣詐騙集團成員涉嫌電信詐騙案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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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台灣詐騙集團成員涉嫌電信詐騙案和管轄權之间的区别
2016年台灣詐騙集團成員涉嫌電信詐騙案 vs. 管轄權
2016年台灣詐騙集團成員涉嫌電信詐騙案,為一連樁位於肯亞、亞美尼亞等地涉嫌電信詐騙的刑事案件。2016年4月的一場由台湾詐騙集團成員在第三地被抓獲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因牽涉到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電信詐騙集團成員或-zh-cn:车手;zh-hk:肯尼亞電騙黨;zh-tw:車手;-在國外犯罪所相关的管辖权、主權等问题而被臺灣媒体广泛关注。2016年8月26日具有台灣籍詐騙集團的成員在亞美尼亞落網,且被查扣相關電信器材與護照。2016年9月7日,亞美尼亞警方將129名涉及跨境電信詐騙的嫌犯(其中包含78名台灣詐騙集團成員,約佔總遣返人數的百分之六十)全數遣送中國大.東森新聞雲.2016-09-07 鄭仲嵐. 管轄權係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權限,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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