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年安全法令和英国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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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年安全法令和英国君主之间的区别
1704年安全法令 vs. 英国君主
1704年安全法令(同時也被稱作王國安全法令)是蘇格蘭國會對於英格蘭國會於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之回應。安妮皇后的最後一位在世子嗣,格勞斯特公爵威廉,在1700年過世,因此蘇格蘭與英格蘭國會需要找一位新教徒的繼位者。英格蘭國會決定由索菲娅_(汉诺威选帝侯夫人),她是詹姆斯一世的孫女,但是並未徵詢蘇格蘭國會之同意。蘇格蘭國會的回應是在1703年 提出一個法案,主張當安妮女王去世後,組成蘇格蘭國會當中的三個等級(Estates)可以從蘇格蘭國王的後裔中指定一位新教繼承者,但是不能是英格蘭人,除非是特定的經濟、政治、宗教條件所導致。這個法案被蘇格蘭國會中的貴族等級否決給予御准。 在1704年時,當蘇格蘭國會拒絕加稅,並且以撤離在西班牙王位繼承爭中英國軍隊中的蘇格蘭軍人為談判藉口後,此法案獲得御准,通過成為法令。英格蘭國會在1705年通過外國人法案作為反制。這個法案規範,除非雙方國會取得廢除安全法案的共識或者是開始兩個王國聯合的談判,不然就要將蘇格蘭視為外國人,切斷所有英格蘭與蘇格蘭的貿易以及人民之間移動的自由。最終的結果是,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成為大不列顛王國,大約是在王室聯合之後。 大不列顛國會於1707通過了一個法令,廢除了1704年安全法令,以及1703年和平與戰爭法令(Act anent Peace and War). 英国君主(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其海外领地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君主的头衔为“国王”(King)或“女王”(Queen)。现任君主和国家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继承其父乔治六世登基为英国女王。 君主及其近亲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礼仪、外交和代表性权力。在君主立宪体系之下,君主的职责仅限于授勋及嘉奖和任命首相。根据传统,君主亦为。现今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名义上仍旧通过君主的皇家特权来行使,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仅能根据国会立定的法律行使,并且受到传统与先例的限制。 英国的君主政体可以追溯至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诸多。这些政权至公元10世纪已统一为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1066年在诺曼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最后一位加冕盎格鲁-撒克逊君主哈罗德二世于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败并战死,英格兰王权由此转移至胜者威廉及其后裔手中。 13世纪,威尔士公国成为英格兰的从属国。同一时期,《大宪章》开始对英格兰君主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1603年,苏格兰君主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由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开始为同一君主统治。1649年至1660年,英国君主制传统为共和制的英格兰联邦所打断。1701年的《》(现今仍旧有效)将信仰罗马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合者排除于王位继承顺位之外。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1801年,爱尔兰王国加入联邦,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此成立。英国君主成为大英帝国的名义元首,这一帝国于1921年达到其领土最大范围,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领土。 1920年代,爱尔兰六分之五的领土宣布脱离联邦,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26年的《》承认帝国各自治领将各自发展为独立自治国家,但仍旧为英联邦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和领地独立,基本宣告了帝国时代的终结。乔治六世及其继承者伊丽莎白二世使用了英联邦元首这一称号,象征其独立成员国的自由联合。 英国和十五个英联邦国家共享一个君主,称英联邦王国。“英国君主”一词仍旧用于形容这一体系下的君主和政体,但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为独立主权国家,在不同国家君主的官方亦有所不同。.
之间1704年安全法令和英国君主相似
1704年安全法令和英国君主有(在联盟百科)4共同点: 大不列顛王國,御准,索菲娅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蘇格蘭議會。
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曾為英国歷史上的正式國名,位於西歐大不列颠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於1707年至1800年。是根據《1707年聯合法案》,由蘇格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所共組的單一王國。新的單一政府與單一議會設於倫敦的西敏宮,而自從1603年蘇格蘭王詹姆士六世成為英格蘭王詹姆士一世以來,這兩個王國就有共同的君主。 當《1800年聯合法案》通過以來,大不列顛王國又與愛爾蘭王國合併,在1801年,大不列顛王國由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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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准又稱王室同意(Royal Assent),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御准僅是一項例行程序;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御准的國家(例如英國、挪威和列支敦斯登),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以免陷國家於可怕的政治危機中(參見保留權)。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極為少見。 御准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例如在英國,上議院專員在經君主任命後,負責在西敏宮的典禮上宣布批予御准。在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僅由總督簽署法案。然而,無論是御准方式為何,議會在事後必須獲知御准;此可以由兩種途徑:上議院專員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議院在場時公開授予御准;或者個別通知議院,對象通常是該議院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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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 索菲 (汉诺威选侯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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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議會(英语:Scottish Parliament;蘇格蘭蓋爾語:Pàrlamaid na h-Alba)是從1997年權力下放方式成立的,一院制蘇格蘭地方議會。地點位於蘇格蘭首府愛丁堡老城區的聖魯德。 从体制上说,苏格兰议会与英国国会没有直接联系。英国国会中的苏格兰地区席位是由英国大选决定,与苏格兰议会选举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英国国会议员(MP)才有资格在英国国会发言投票等,苏格兰议会议员(MSP)不具备这种资格,而英国国会议员也不具备在苏格兰议会发言投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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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年安全法令和英国君主之间的比较
1704年安全法令有4个关系,而英国君主有21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4,杰卡德指数为1.80% = 4 / (4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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