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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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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

《1753年婚姻法令》(,喬治二世在位第26年第33章法令),詳題為「一項更好地去防範秘密婚姻的法令」("An 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ng of Clandestine Marriages"),坊間通稱為「哈德威克勳爵婚姻法令」(Lord Hardwicke's Marriage Act),法令於1754年3月25日生效,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規定婚姻關係必須透過正當儀式締結。 一如法令的詳題所指,法令制定的目的是要打擊盛行的秘密婚姻,這種風氣在當時造成了社會上出現男女未經家長同意私奔、甚至是重婚的問題。有見及此,法令除了規定婚姻必須在教堂內由聖公宗神職人員主持證婚外,又規定男女雙方婚前必先經由教會刊登結婚啟事,或先向教會申請結婚執照;每家教堂也要保管一份婚姻登記冊以記錄所有曾經舉行的婚姻。針對21歲以下的未成年男女,如果他們以申領結婚執照的形式結婚,必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他們即使透過刊登結婚啟事的形式結婚,也不可遭到父母的反對。違法主持證婚的人士,最高可被重罰流刑14年。 法令有效打擊長久以來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的秘婚問題,但另方面卻催生不少男女選擇前往不受法令規管的蘇格蘭舉行婚禮,在格雷特納綠園等接壤英格蘭的蘇格蘭「邊區村莊」,往後很長的時間成為了男女私奔的結婚勝地。另外,由於法令沒有對羅馬天主教教徒實施豁免,結果當地的天主教徒被迫於聖公會的教堂接受聖公宗神職人員證婚。法令實施多年後,才於1823年被廢除,但一直要到1836年,國會才立法通過容許國民舉行非宗教儀式的民事婚姻,意味婚禮無須再被強制規定於教堂內舉行;同時,天主教徒也獲准在天主教教堂內舉行婚禮。而遲至1929年,國會才立法通過把男女最低合法適婚年齡劃一降至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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