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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指数 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是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兩地司法機構和各級法院的首長,對兩地各級法官作出監督。傳統上,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院當中,首席法官地位僅次於大法官,但自從《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在2006年4月3日生效後,大法官的司法職能遭到移除,才使首席法官取而代之。 首席法官也身兼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刑事法庭庭長,在《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生效以前更身兼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庭長,隨後因落實改革才改由新設立的皇座法庭分庭庭長行使有關職權。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首席法官人選是由司法任命委員會轄下一個特別委任的委員會推薦和挑選的。.

7 关系: 大法官 (英國)皇座法庭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英格蘭和威爾斯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法院

大法官 (英國)

大不列顛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稱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蘇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執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是郭達瑋閣下,PC,MP。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貴族出任,但此一傳統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大法官的人士,並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上議院國璽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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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座法庭

皇座法庭(Queen's Bench,男性君主在位時作King's Bench)是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分別設置的上級法庭。皇座法庭具悠久歷史,其歷史可上溯至1215年創立的皇座法院,經過歷年演化,皇座法庭現在是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其中一個部門。在部份英聯邦王國,現時亦各自設有同類機構,稱作皇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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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缩写作 UK)或不列颠(Britain),中文通称英国(中文世界早期亦称英联王国),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領地的主權國家,英國為世界七大國之一,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岛东北部分及一系列较小岛屿共同组成。英国和另一国家唯一的陆上国境线位于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相邻。英国由大西洋所环绕,东为北海,南为英吉利海峡,西南偏南为凯尔特海,同爱尔兰隔爱尔兰海相望。该国总面积达,为世界面积第80大的主权国家及欧洲面积第11大的主权国家,人口6510万,为全球第21名及歐洲第3名。 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家,采用议会制进行管辖。其首都伦敦为全球城市A++级别和国际金融中心,大都会区人口达1380万,为欧洲第三大和欧盟第一大。现在位英国君主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2月6日即位。英国由四个构成国组成,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其中后三者在权力下放体系之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三地首府分别为爱丁堡、加的夫和贝尔法斯特。附近的马恩岛、根西行政区及泽西行政区并非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而为王冠属地,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防及外交事务。 英国的构成国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英格兰王国通过1535年和1542年的《联合法令》将威尔士纳入其领土范围。1707年的条约使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王国,而1801年后者则进一步同爱尔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爱尔兰的六分之五脱离联邦,由此便有了今日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亦有14块海外领地,为往日帝国的遗留部分。大英帝国在1921年达到其巅峰,拥有全球22%的领土,是有史以来面积最大的帝国。英国在语言、文化和法律体系上对其前殖民地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吸引許多以前英聯邦的移民前來居住。 英国为发达国家,以名义GDP为量度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为量度为世界第九大经济体。英国同时还是世界首个工业化国家,在1815年-1914年为世界第一强国,现今仍是強國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政治上有显著影响力。英国为国际公认的有核国家,其军事开支位列全球第五 (IISS)。自1946年以来,英国即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而自1973年以来即为欧洲联盟(EU)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员国,同时还为英联邦、欧洲委员会、七国财长峰会、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2016年英國脫離歐盟公投中,英国民众决定脱离欧盟,但因間接影響全球經濟,所以並未得到多數國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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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獲得上訴許可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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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縮寫為EWHC),又名高等司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簡稱高等法院(High Court)或高院,又因位於倫敦,常被稱為倫敦高等法院(High Court in London或London High Court),簡稱倫敦高院,與皇室法院和上訴法院合稱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級法院。高等法院位於倫敦中心河岸街上的皇家司法院內,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各地均設有地方登記處。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所有具重要性和具法律價值的原訟案件,其權力凌駕於所有下級法院和絕大部份審裁處,高等法院由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擔任首長。 高等法院分別由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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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斯

英格蘭和威爾斯是英國的一個政治和法律用語。它包含英格蘭和威爾斯,英國四個構成國家中的兩個。不同于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威爾士採用英格蘭法律,和英格蘭一起是英格蘭王國的憲制繼承者,因此在國際私法中英格蘭和威爾士被視為同一實體。在聯合王國的演化過程中,威爾士被視為一個公國(或親王國,Principality)威爾斯公國,威爾士親王為其元首,而非一個被合併的國家,儘管威爾士有異于英格蘭的種族和文化。1999年,威爾斯國民議會根據《1998年威爾斯地方政府法案》,由英國國會下放權力成立,使威爾士開始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包括更改國會所訂英格蘭法律的權力。這些權力在《2006年威爾斯地方政府法案》通過後獲進一步擴展,現在威爾斯議會政府已經可以就區內事務自行立法。 英格蘭和威爾斯是首先在古罗马時期被合併管治,當時是作為羅馬帝國的一個省。威爾斯法律是起初由當時統治威爾士大部分地區的國王豪厄尔达(Hywel Dda,942年-950年在位)轉錄為成文法,然而1284年的《罗德兰法令》將威爾士的刑事法律以英格蘭法律取代。民事法律則繼續使用威爾士本身的法律,直至16世紀併入英格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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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法院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法院(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是指負責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法院。這些法院採用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並經由英國國會的法案設立。 英國並無一套統一的司法制度,英格蘭及威爾士有一套;而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也各自有一套司法制度。但是在部份的範疇卻有例外,例如在入境法中,庇護及入境審裁處(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受理全國的案件。此外在勞工法中,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均由同一組勞資審裁處所管轄(但北愛爾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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