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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裁判所

指数 日本裁判所

本條目介紹日本的裁判所()。日語的「裁判所」即漢語所稱的法院。 在日本法律中,“裁判所”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裁判所”是指诉讼法上的“裁判所”,即在每个案件中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制法官(即“裁判官”)。广义的“裁判所”是指《裁判所法》上的“裁判所”,即包括裁判官和裁判所书记官、裁判所事务官和执行官等职员在内的机关。本条目中采取广义的解释。.

27 关系: 司法機構名古屋高等裁判所大阪高等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平成人事院仙台高等裁判所仙台高等裁判所秋田支部地方裁判所知识产权福岡高等裁判所那霸支部裁判 (法律)裁判所裁判所法高松高等裁判所讲谈社诉讼法東京都法律法務大臣法院漢語札幌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最高裁判所判事日本日本国宪法

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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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高等裁判所

名古屋高等裁判所(なごやこうとうさいばんしょ)是一位於日本愛知縣名古屋市的高等裁判所,負責中部地方西部區域六縣的上訴案件,通稱名古屋高裁(なごやこうさい)。該所另於石川縣金澤市設有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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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高等裁判所

大阪高等裁判所(大阪高等裁判所)是日本的高等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位於大阪府大阪市北區,通稱「大阪高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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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高等裁判所

#重定向 東京高等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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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

平成()是日本天皇明仁的年号,也是日本現行使用的紀年稱號,自1989年1月8日明仁繼位開始使用。 今年是西元+8hours年,也就是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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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院

人事院是日本國家公務員之最高人事機關,由人事官3人組織而成,其中1人為總裁。下設事務總局,為執行之總機關。現任人事院總裁一宮 なほみ(女),另2位人事官為吉田 耕三、立花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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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台高等裁判所

仙台高等裁判所(せんだいこうとうさいばんしょ)是一位於日本宮城縣仙台市的高等裁判所,主管東北地方地區六縣的上訴案件,通稱仙台高裁(せんだいこうさい)。該所另於秋田縣秋田市設有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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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台高等裁判所秋田支部

仙台高等裁判所秋田支部(せんだいこうとうさいばんしょあきたしぶ)是仙台高等裁判所設置於秋田縣秋田市的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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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裁判所

#重定向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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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重定向 知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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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岡高等裁判所那霸支部

福岡高等裁判所那霸支部(ふくおかこうとうさいばんしょなはしぶ)是福岡高等裁判所設置於沖繩縣那霸市的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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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律)

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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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

裁判所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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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所法

裁判所法(さいばんしょほう、昭和22年4月16日法律第59号、日本法院法)為決定日本最高裁判所以及下級裁判所之組織構成、裁判官及其他裁判所職員以及司法修習生的任免、任命資格、裁判事務處理等之事宜的法律。最高裁判所是日本憲法所明確界定,下級裁判所等之各裁判所的構成均由本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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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松高等裁判所

松高等裁判所(たかまつこうとうさいばんしょ)是一位於日本香川縣高松市的高等裁判所,主管四國地區四縣的上訴案件,通稱高松高裁(たかまつこう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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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谈社

讲谈社(講談社)是位于东京都文京区音羽的日本出版社,與King Records、光文社、星海社、日刊現代同為音羽集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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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

#重定向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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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

東京都()是位於日本關東地方的地方行政區,與道、府、縣同屬日本第一級行政區劃(),為事實上的日本首都。轄區包含東京都區部、多摩地方、伊豆群島、小笠原群島等地區,同時也囊括了日本最南端(冲之鸟礁)和最東端(南鳥島)等幾個地理極點。面積約2,188平方公里,人口1,374萬,人口總數居於日本各都道府縣首位。全境劃分為23區、26市、5町、8村,其中都廳所在地為新宿區。 截至2017年止,東京都是GDP產值世界第1的都市,超過世界第二名的紐約。東京都2010年的人均總生産額達到6,955,171日元(依當年國際匯率兑换成79,261美元),位列全世界第一。以東京都為核心的日本首都圈(東京都會區),聚集人口逾3千6百萬,為世界第一大都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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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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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大臣

法務大臣,主管日本法務省的國務大臣,一般簡稱「法相」。 法務省雖僅次於總務省,但法務大臣一職被認為是日本內閣閣僚中份量較輕的職位,常安排參議院議員、女性、民間人士出任,甚至數次由內閣總理大臣短暫兼任。戰後,曾擔任法務大臣的人士中,沒有一人能成為內閣總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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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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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

#重定向 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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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幌高等裁判所

札幌高等裁判所(さっぽろこうとうさいばんしょ)是一位於日本北海道札幌市的高等裁判所,主管北海道地區的上訴案件,通稱札幌高裁(さっぽろこう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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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是日本的最高法院及最高司法機關,其根据《日本国宪法》设立,其组织和运行依照《裁判所法》。一般在日本被简称为「最高裁」(),有时在日本法学界也直接称为「最高」。 最高裁判所的辦公大樓位於东京隼町,由日本建筑师冈田新一设计,並获得日本建筑学会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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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判事

#重定向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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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國(),是位於東亞的島嶼國家,由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伊豆-小笠原群島等6,852個島嶼組成,面積約37.8万平方公里。國土全境被太平洋及其緣海環抱,西鄰朝鮮半島及俄罗斯,北面堪察加半島,西南為臺灣及中國東部。人口達1.26億,居於世界各國第11位,當中逾3,500萬以上的人口居住於東京都與周邊數縣構成的首都圈,為世界最大的都市圈。政體施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天皇為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實際的政治權力則由國會(參眾兩院)、以及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所領導的內閣掌理,最高法院為最高裁判所。 傳說日本於公元前660年2月11日,由天照大神之孫下凡所生之後代磐余彥尊所建,在公元4世紀出現首個統一政權,並於大化改新中確立了天皇的中央集权體制。至平安時代結束前,日本透過文字、宗教、藝術、政治制度等從漢文化引進的事物,開始衍生出今日為人所知的文化基礎。12世紀後的六百年間,日本由武家階級建立的幕府實際掌權。17世纪起江户幕府頒布锁国令,至1854年被迫開港才結束。此後,日本在西方列強進逼的時局下,首先天皇從幕府手中收回統治權,接著在19世紀中期的明治维新進行大規模政治與經濟改革,實現工業化及現代化;而自19世纪末起,日本首先兼併琉球,再拿下台灣、朝鮮、樺太等地為屬地。進入20世紀時,日本已成為當時世界的帝國主義強權之一,也是當時東方世界唯一的大國。日本後來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軸心國之一,對中國與南洋發動全面侵略,但最终於1945年戰敗投降。日本投降至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前,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並監督日本制定新憲法、建立今日所見的政治架構,日本轉型為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體,天皇地位虛位化,並依照憲法第九條放棄維持武装以及宣戰權。而日本雖在法律上實施非武裝化,出於自我防衛上的需要,仍擁有功能等同於其他國家軍隊的自衛隊。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亦為七大工業國組織成員,是世界先進國家之一,主要奠基於日本經濟在二戰後的巨幅增長。現時日本的科研能力、工業基礎和製造業技術均位居世界前茅,並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國和進口國。2015年,日本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依國際匯率可兌換成為三萬二千,人均國民收入則在三萬七千美元左右,人類發展指數亦一直維持在極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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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和平憲法》、《戰後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但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而在憲法本文中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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