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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指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护个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组织的侵犯,保障个人能够参与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视或政治压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权、安全,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国籍、肤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残疾等进行歧视,还包括隐私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等个人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被告人权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权受到公正审判、正当程序、有权获取法律救济,还包括参与公民社会和政治的权利,例如结社自由、申诉权、选举权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认为是第一代人权,是国际人权的初始和主要部分,其构成1948年国际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构成第二部分)。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8 关系: 基本法天主教宪法宗教宗教自由平等人权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國籍出入境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种族米兰敕令 (君士坦丁)纳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美國南部美国权利法案美国最高法院隐私权隔离但平等联合国言論自由身心障礙自然公正集會自由选举权陪審團正當法律程序歧視民族新闻自由政府政治自由思想自由性取向性别1689年权利法案

基本法

基本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宪法相同。「基本法」一詞所意味的是不永久並權宜之計,在沒有實施憲法的情況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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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

天主教(Catholicismus)是對罗马公教會(天主教會)發展而來的一系列基督教之神学、哲學理論、禮儀傳統、倫理纲常等信仰體系之總括,為基督教最大宗派。其拉丁文本意為「普世的」,因此又譯為公教會。另一個經常並用的名稱是「大公教會」,通常用來概括基督教會的普遍特徵,以用來區別狹義的、與聖座共融的公教會,即天主教會。在大多數情況中,天主教是天主教會的代稱。 天主教的中文名稱源自明朝萬曆年間耶稣会將基督信仰传入中国,經当朝礼部尚书之徐光启与利瑪竇等耶稣会士讨论,取儒家古话「至高莫若天,至尊莫若主」,称其信仰之獨一神灵为「天主」,故稱之。天主教在與新教並提時亦被稱為「舊教」,全國宗教資訊網,兩者分別代表著第一個千禧年開始的「傳承式信仰」、以及16世紀宗教改革開始的「書面式信仰」。這一概念曾在恢復公教傳統的牛津運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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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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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宗教(英语:Religion)是联系人与超自然神明或超验主义的文化体系,可分为多神论、泛神论、一神论和无神论等多种体系,包括个人行为、传统仪式、价值观念、世界观念、经典作品、朝拜圣地、道德规范或社会团体等形式。宗教信仰是人们对其中某个体系的共识和崇敬。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声称与神话和哲学相辅相成,宗教相当于人文社科中的一门包罗万象的“生存之道”。 不同宗教可能包含不同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神性,圣物,信仰,超自然存在(一个或多个),给予信徒规范或力量的终极性或超验性生命体验。宗教的表现形式包括仪式,讲道,纪念或崇拜神明,牺牲,节日,节庆,殡葬服务,婚姻服务,祷告,音乐,艺术,舞蹈,公共服务或其他文化形式。宗教可能通过神圣历史、叙述(可能通过神圣经文保存)、符号意义和圣地,来记录生命、宇宙或其他事物的起源、并以此表达生命的意义。传统意义上,信仰被认为是宗教信念的来源。全世界大约有10000个不同宗教 ,大约84%的人口附属于5个最大宗教之一,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或不同形式的民俗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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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范围更广,还包含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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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平等(Equality)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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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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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项宪法法案。由乔治·梅森起草,并于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亚议会通过。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是一个在美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文献,并对国外产生广泛的影响。它宣扬了天赋人权这一思想,如人民有反抗“不胜任”政府的权利。该法案在弗吉尼亚议会一致通过,并被作为独立于1776年6月29日通过的弗吉尼亚宪法之外的文献。 后来作了少量的改动,并入弗吉尼亚宪法的第一部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并沿用至今。该法案对后来的许多文献产生影响,如美国独立宣言(1776),美国权利法案(1789),以及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789)。 乔治·梅森约在1776年5月20-26日期间开始起草该法案,后来该法案由托马斯·卢德维尔·李和议会修订,增加了第十四段的人民有权享有统一政府这一权利。梅森在早期关于公民权利的文献的基础之上起草他的法案,如英国权利法案(1689)。该法案可视为北美第一个保护公民的宪法,它反对特定政治阶层的享有的特权,以及如英国权利法案中的下议院和上议院的政府部门世袭制度。 该法案由十六段组成,全篇主旨为“属于弗吉尼亚的人民”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政府设立的基础。除确定固有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之外,法案还阐述了政府服务人民的观点,列举了一些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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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各國將國籍做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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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自由

出入境自由,是國家公民擁有的權利,他國公民擁有的部份權利。出入境自由的自由度是由主權國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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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企業的的一部分。换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及工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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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重定向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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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

#重定向 人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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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敕令 (君士坦丁)

米蘭敕令(,,又譯作米蘭詔令、米蘭諭旨或米蘭詔書)是羅馬帝國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和李錫尼在313年於意大利的米蘭頒發的一個寬容基督教的敕令;此詔書宣佈羅馬帝國境內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並且發還了已經沒收的教會財產,亦承認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米蘭敕令是基督教歷史上的轉折點,標誌著羅馬帝國的統治者對基督教從鎮壓和寬容相結合的政策轉為保護和利用的政策、從被戴克里先迫害的「地下宗教」成為被承認的宗教,而基督教也開始了與帝國政府的政權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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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重定向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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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重定向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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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南部

美國南部(Southern United States,或 American South)—也經常被簡稱為美南、迪克西、或直接稱為南部,構成了美國南部至東南部的一片廣大地區。這個地區帶有相當特殊的文化和歷史背景,包括了早期歐洲殖民時期留下的痕跡、對於州權原則的堅持、早期的奴隸制度、以及在聯盟國分離時於美國內戰中受到的衝擊,美國南部發展出了她獨特的傳統、文學、音樂形式、以及各種的烹飪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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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併原則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这次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另外两条中一条于203年后获得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成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另一条从程序上来说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等。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这些条款受到了喬治·梅森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英国的1689年權利法令和诸如1215年大憲章在内英国早期政治文献的影响。 权利法案诞生后的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但在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成为许多联邦最高法院重要判决的基石。文件最初有14份副本,其中一份长期存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向公众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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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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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由于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间团体的某些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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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但平等

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是源自於19世紀美國黑人种族隔离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试图通过为不同种族提供--面平等的设施或待遇,从而使实施空间隔离的做法合法化。至20世紀末政府提出的同性民事結合或專門法(不適用一般婚姻法)亦常被婚姻平權人士喻為另一種隔離但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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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联合国(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缩写作 ONU;United Nations,缩写作 UN 或 U.N.)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间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取代國際聯盟以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到2018年中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无争议的主權國是联合国会员国。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合國大會(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不活躍)。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是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現今有六種工作语言,分別為:阿拉伯语、汉语(聯合國中文日為每年的4月20日)、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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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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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是指由于先天或中途發生生理和心理损伤,造成个人在社会生活方面不能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状态。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为了使残疾人过上尽量正常的生活,对其保护逐渐加强,包括:康复、生活及就學補助、福利,特殊教育等服务;经济上的优惠,例如降低税收;以及立法嚴禁歧視、工作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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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指任何权利要对当事人作出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必须听取他本人的意见。这是西方古老的司法原则,此原则可以用来防止歧视。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可能在作出决定时产生任何偏见,则这个人不应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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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

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除了指可以和平參與任何集會的權利以外,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集會自由是自由主義及民主主義提倡者的一種重要權利。 非法集會指未經所在地政府的許可而進行的集會活動,參與者可能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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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

選舉權(Suffrage,源自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此詞可追溯至法國人之先祖法蘭克人為自由民之時。在歷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隸屬於封建領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備自由民的身份,而不獲選舉權。這種排斥性的作法有時在選罷法中有明文規定;有時以表面上無涉於排除選舉權的施行細則行之(例如,美國南方在權利法案制訂之前,曾以人頭稅與識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選舉權)。有時某些群體是有選舉權,但因選舉制度或政府體制上的因素使其選票與其他群體並不等值。 民主政府的法統通常須由普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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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爾曼民族部落習俗,並隨著中世紀盎格魯-撒克遜人(日爾曼人的一支)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不列顛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時候,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特色,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英國的鄰國愛爾蘭,歐陸的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當代史上,德國於1848至1924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續至今的。日本於1928至1943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的用語Cour d'assises和義大利的用語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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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或due process of law)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其主要源自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其內容為,政府必須要尊重任何依據國內法賦予給人民的法律上之權利,而非僅尊重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的權利。在美國,隨著案例法的逐漸發展,本原則給予了個人相當大的能力在對抗政府或機關暴力以實現個人權利,而此原則通常不會被拿來對抗其他個人。 正當法律程序也常被用來解釋為實體法或程序法上的限制,用以規律法官“司法權”(而非國會“立法權”)界定和保障平等權、自由權這些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過此種解釋具有一定的爭議性,且其與自然正義法則以及程序正義這兩個被用於其他法域的概念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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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特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少数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及维護多数族群的利益。 「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被剝奪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但歧視本身可以使信任者之間,做最有效率的媒合,而與不被信任者做最有效率的分離。关于歧视定义充滿爭議,而是否视为歧視言论及差別对待则牽涉言论自由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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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民族,又称人,简称民、族。 在漢語中,民族一詞具有十分豐富而复杂的內涵,可以表达多种近似而不同的概念。词汇本身歧义较多,概念和用法受到政治的较大影响,这些义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在不同的學科中,對於民族的範疇與用法也有許多歧異。在学术上,族群比民族的概念更宽泛。而在汉语实际使用中,民族可以被表示为包括族群、国族在内的多种含义。民族一词在中英翻译时也十分容易混淆。Ethnic group和Nation经常被翻译为民族,然而更精确地应分别译为译为族群和国族。 在汉语的实际表达中,其中一种解释是,民族是血缘和文化的共同体。在中国大陆,官方一般认为民族是文化概念而不是血缘概念。然而,中华民族中的民族却较为偏向国族概念。辛亥革命之前,革命党人试图以长城为界建立一个汉民族国家,此时的中华和汉族的意义等同,为族群概念。而提出五族共和后,中华民族被升格为表示全中国内的所有族群,成为国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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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權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各国新闻自由度排名请参见新闻自由指数词条)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所谓的《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在现代的集权国家裏,新闻自由是一个被高度质疑的争议性概念。这些政权将新闻自由视为对政府权威以及社会安全的威胁。因此,大多数集权制国家都会设立全国性的宣传机构,用来维持集权政府的统治,对所谓任何试图挑战政权权威性的媒体或记者的活动进行压制。有的时候,这种对言论的镇压达到了野蛮的程度,甚至会动用警察和军队等具有武力的單位。在这些国家裏,新闻从业人员往往需要在新闻理念和意识形态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否则就会受到专制政权的威胁。威胁的方式包括解雇、被列入黑名单、人身攻击、绑架、刑讯,甚至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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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於某个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在内阁制国家,“政府”一词也用來指代表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核心,即“内阁”。 政府也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格局。不仅是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包括了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以及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分配。 政府是组成国家整体的一个幫派,政府隶属于国家。因此执政政府的倒台或政权的更替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灭亡,而如果国家灭亡了,政府也就不可能存在。公民对于国家的合法性存在认同性高于对政府的认同性。 政府也是一种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同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权力只为权力来源负责,政府也不例外。如果政府的权力来源恰好是国民或公民,政府就对国民公民负责,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执法权,如果超出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如果没有完全行使执法权,就是“不作为”。两者都是政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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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一種政治思想、西方歷史的核心概念,也是民主社會間最重要的(真實或理想)特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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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亦稱為“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或“理念自由”(Freedom of Idea),是個人擁有或思考獨立於他人之外的觀點、事實、思想之自由。它與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的概念不同,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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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取向

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或稱性傾向、性向,是指一個人對特定性別的持久性情感、浪漫、與性吸引力。最近幾十年的研究表明,性傾向如同膚色,是個程度漸進的連續概念,屬於性別光譜的一環。每個人的性傾向位於從「只對異性感興趣」到「只對同性感興趣」之間的某個位置。 通常,性取向被歸為四類:異性戀(對異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同性戀(對同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雙性戀(對兩性均能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無性戀(對兩性均無浪漫情感或性的吸引)等概念。 此外為了避免性別二分法,亦有其他的分類方法:男性向(對男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女性向(對女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雙性向(對兩性均能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無性向(對兩性均無浪漫情感或性的吸引)。性傾向的多樣情況,在人類歷史和世界不同國家與文化中都有描述。研究表明,性傾向形成於童年或青少年早期。沒有科學研究足以證明「改變性傾向」的治療是安全或有效的;事實上,對於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這些治療通常帶來負面影響或心理陰影。 性傾向的定義並不單單含有或依賴於性行為,而是依賴並表現於一個人在性和浪漫情感上的持久性吸引,這包括一個人在愛、依附感、親密行為等非性方面的內在深刻需求,具體表現例如:非性愛慕、共同目標與價值觀、相互支持愛護、長久承諾等。一個禁慾或從未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並不一定是「無性戀」;一個跟同性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但缺乏浪漫或情感上的耐久吸引,並不是同性戀;一個跟異性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但缺乏浪漫或情感上的耐久吸引,也不是異性戀。 性傾向和其他跟性身份有關的幾個概念是相互區分的:「生理性別」(biological sex)是指男性或女性的解剖學、生理學、遺傳學特徵;「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是指一個人將自己視為男性或女性的心理認同;「性別的社會角色」是指社會對出生男性、出生女性(排除雙性人)的行為期待和文化規範,也通常是性別刻板印象的來源。此外,有些社會尚有脫離男女二分的第三性性別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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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生物性別(sex)又稱生殖性別或生理性別、生物中有許多物種可以劃分成雄性及雌性 ,不過也有些會是間性。有性生殖是指雄性和雌性生物將其基因特質混合重組,繁衍後代的過程。配子是一種特殊的細胞,其中有生物的部份基因,雄性和雌性的配子結合後會產生後代。有些生物兩性的配子在外形及功能上都相同,但大部份的生物的兩性配子會有明顯不同的外形()。 對於人類和其他的哺乳類動物,雄性會有XY染色體,而雌性會有XX染色體,這屬於XY性別決定系統,其他動物也有其性別決定系統,例如鳥類的ZW性別決定系統及昆蟲的X0性別決定系統。 生物體產生的配子由其性別決定,雄性產生雄配子(動物的精子或是植物的花粉),雌性產生雌配子(卵母細胞或是卵細胞),若一生物可以產生雄配子,也可以產生雌配子,稱為雌雄同體。常常同一種生物的外形會因為其性別而有明顯的不同,這稱為两性异形,而性選擇及生物也會加速兩性外形上的差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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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案,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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