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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意見書

指数 主要意見書

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法律術語,源自英美習慣法。它是法律意見書的一種,當法庭中過半數的成員,同意某種法律意見時,所書寫的法律文書,法庭將會根據此主要意見書來形成判決;這個主要意見書也會成為未來的判例。但並不是每次的判決都會出現主要意見書,有時,法官把票投給主要判決(例如確認或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但可能有著截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意同一套主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數個協同意見書,而其中每個都不代表法庭多數成員的意見。因此,參加人數最多的協同意見被稱作多數意見書。 通常,上訴法院(或受理機構)都配有奇數個法官以避免同票。有時當司法職位空缺或法官申請自我迴避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被同票所套牢,在這種情況下下級法院的判決將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不被推翻。 使用普通法制度的國家中的主要意見書將成為判例法正文的一部份。 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國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見可能被以數字或字母分成幾部分。這使得撰寫「部分協同」意見或「部分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們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見,那些不加入。.

12 关系: 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判例法判決先例美国最高法院裁判 (法律)複數意見書法庭法律意見書澳洲高等法院未來式普通法

協同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Concurring opinion),法律術語,源自於英美習慣法,是一種由法院中的法官撰寫的法律意見書。當法官同意主要意見書的決定,但是他同意的理由與其他法官不同時,法官可以獨立撰寫協同意見書,以陳述自己的意見。 當法官之間意見分歧,無法形成絕對多數的主要意見書時,可能會出現數個協同意見書;而得到相對多數支持的協同意見書,被稱為複數意見書(Plurality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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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或Dissent),法律術語,源起於英美習慣法,是一種由法官撰寫的法律意見書。當某個法律訴訟案件進行判決時,某位,或某幾位法官,不同意法庭上多數法官提出的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時,他們可以自行列舉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寫作不同意見書。當不是指一個法律判決時,也可以被稱作「少數報告書(minority report)」。 不同意見書不是判決結果,它將不會成為遵循先例,或是成為判例法的一部分,但是它們被視為是具備建議性質的法源(persuasive authority),當爭論法院的判決是否應被限制或推翻時,可以供其他的法官參考。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以前的不同意見書可以用來推動法律的變化,一個後來的案件可能會撰寫一份主要意見書,引用以往不同意見書的法律規定。 不同意見書可能會因為數種原因而被多數所不同意:對判例的不同詮釋,使用不同的原則,或是對事實的不同詮釋。其與主要意見書同時撰寫,且常被用來質疑主要意見書背後的理據。 部分不同意見(dissent in part)是一種選擇性不同意的不同意見書,特別是與主要判決的一部份。在因為存在許多的法律主張或綜合案件,而需要許多部份的判決時,法官可以寫一份「部分協同和部分不同」的意見書。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國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見可能被以數字或字母分成幾部分,這使得撰寫「部分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們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見,那些不加入。 1958年,中華民國通過《大法官會議法》,修正了1948年通過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允許大法官在釋憲時,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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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判例法(case law),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其建立的基礎。簡單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當然,法院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court of first instance)先前的判例约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但在現今一些歐陸法系國家司法體制中,亦將判例法當作一種司法裁量上的輔助標準,且多為其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默認下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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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先例

判決先例(precedent、或authority;又稱判例、先例、前例),在普通法體系下指的是根據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則或規範。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一種法律原則,意指法官應該尊重已經形成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面對類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實時,應該適用先前的規範,作出類似判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只有上诉法庭的判决才对下级法庭有约束力。而上诉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况下,形成「法庭的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Majority opinion),即至少由多数的法官认同的判决。如此,即使部分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判决既然获得法庭多数的承认,对下级法庭仍然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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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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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律)

裁判係指裁定和判決二者,為法院對外所為之意思表達(並非意思表示,蓋意思表示之用語,指發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達,裁判並非如此)。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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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意見書

複數意見書(Plurality opinion),又譯為多數意見書,法律術語,源自英美習慣法,是法律意見書的一種,常見於上訴法庭(Appellate court)中。複數意見書出現於法庭內無法取得過半數共識,形成主要意見書時,不同意見的法官,將會分別將其法律見解,撰寫成協同意見書,而得到相對多數支持的協同意見書,即是複數意見書。 category:法律術語 category: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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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法庭是進行法律聆訊的地方,俗稱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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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Legal opinion,或Judicial opinions),也譯為司法意見書,法律名詞,源自於英美習慣法。 在英美習慣法中,在訴訟案結束時,法官發布法庭判令時,會伴隨一份文件,內容在於解釋做出這項判決的理由,這些理由被稱為法官意見(opinion,或consilia)。這份文件即是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會被匯整起來,形成判決先例。 司法官員或律師就其對適用於特定事實的法律的理解所發表的書面意見,它能否為依此意見行事者提供保護,取決於該意見書的性質和調整這種意見書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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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高等法院

澳洲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或譯:澳洲聯邦高等法院、澳洲聯邦最高法院等),是澳洲聯邦司法體系中的最高法院,聯邦首席大法官(the Chief Justice)及其他六位大法官由聯邦政府提名並由澳洲總督任命。 座落在澳洲首都特區坎培拉的伯利·格里芬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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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式

#重定向 將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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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重定向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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