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关系: 台灣,婚姻,定型化契約,不恰當的影響力,交易,和解,出租,公法,私法,贈與,民法,法律,法律行為,涉他契約,意思表示,承諾。
台灣
#重定向 臺灣.
婚姻
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观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這種結合通常以婚禮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會、情感、經濟、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婚姻雙方家長互稱“親家”或“姻親”。 現代婚姻普遍為單偶制形式。但在部分地區過去的文化歷史及許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現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多偶制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記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結婚次數。目前,世界上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结婚80年。.
定型化契約
--又稱為附合契約,----,另有稱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從合同及標準合同等,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契約之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訂定契約,不特定相對人在訂定契約時無法磋商契約之內容,提供定型化契約的一方處於要約人的地位,相對人則由承諾或拒絕要約之意思表示決定是否受契約拘束。 定型化契約有別於傳統上以個別磋商的契約訂定方式,其不變性可使契約多次使用,降低交易成本,於現今大量交易的社會,更顯示了定型化契約的重要性,然而,定型化契約很可能因契約利用人與相對人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爭議。 定型化契約於不同國家常有不同的命名方式,如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稱「定型化契約」;中國稱「--」,也有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等;英國稱「標準契約條款」;法國稱「附合契約」;德國法上一般稱「一般交易條款」或「普通契約條款」;於日本則稱為「普通條款」;葡萄牙、澳門則稱為「加入合同」。.
不恰當的影響力
不恰當的影響力(英文:Undue influence)是英國等合約法的一個名詞,它可以引起別人質疑有關的法律文件,例如合同、遺囑等在受到不恰當的影響力之下簽署。 若果証明某法律文件內存有「不恰當的影響力」之質疑,可能令此文件的法律效力可以宣告無效,無法律約束力,可以不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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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交易(Transaction)又称貿易、交换、互市,是買賣双方对有價物品及服務进行互通有無的行为。可以是以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過程,也可以是以物易物,例如一隻黃牛交換三隻豬。.
和解
和解是一種契約,規定於台灣民法736條以下。民法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 Category:民法 Category:合同法.
出租
出租(Renting),又名租、租借、租赁(zū-lìn)等,在合約或法律上,是一種商業交易。租戶付款金錢,稱作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條款或租賃協議所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獲得指定物件的有限期使用權,而該物件的物權仍然由物主所有。.
公法
公法是指規範國家和人民之間關係的法律,特色在於,其規範的是國家一方對人民一方下命式的關係。而在更精確的定義下,我們會說,只要適用法律一方的主體是公權力主體,那麼這個法律是公法。而之所以要說公權力主體,就是因為國家主體是以公權力身分出現,因此排除了私經濟行為的相關規範。.
私法
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的法律。.
贈與
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係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 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係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涉他契約
涉他契約是債權相對性的例外,意指效力及於第三人之契約,主要可以區分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及第三人負擔契約二者。.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一個意思表示包含了外部的表示行為和內心的效果意思。 表示意思是表意人將內心意欲表現於外部之意思;效果意思(亦稱法效意思)是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外部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 對於違法者的違法動機是否蓄意或故意(intentional),非屬意思表示。(違法行為不具意思表示).
承諾
承諾,可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