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下辖的一个镇。 2015年,湖北省民政厅批复同意撤销高罗乡,设立高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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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系: 行政建制镇,高罗乡。
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县(县级行政区)与村(或村级区划)之间,与“乡”同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现为乡级区划主要类型,常与同层次区划单位“乡”一起使用,合称为“乡镇”。为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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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 高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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