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关系: 家庭法,令吉,伊斯蘭教法,联邦直辖区,马来西亚鞭刑,马来西亚法律制度,马来西亚总检察长。
家庭法
家庭法是與家庭事務相關的法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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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吉
#重定向 馬來西亞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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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法
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亞(شريعة,,),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蘭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內容,對人民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被稱為伊斯蘭法律(Isla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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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直辖区
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 Federal Territory)是馬來西亞的一級行政區,由吉隆坡(Kuala Lumpur)、纳闽(Labuan)、布城(Putrajaya)三个地区组成。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成立于1974年;纳闽联邦直辖区成立于1984年;布城联邦直辖区则成立于2001年。 这三个联邦直辖区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直接管辖,不属任何州属,因为种种原因而被从原属州属划分出来。吉隆坡是马来西亚首都,布城是联邦政府行政中心,纳闽是联邦政府设立的离岸金融中心。吉隆坡和布城为雪兰莪州内的飞地,纳闽则是沙巴州沿海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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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鞭刑
鞭刑是一种在马来西亚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3种情形:司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学校。三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触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基本上和邻国新加坡和汶莱的一样,都是从英国殖民地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在19和20世纪时都是英国殖民地)。 大部分的马来西亚国民都是伊斯兰教徒,因此除了一般的刑法制度以外,政府还对伊斯兰教徒实行伊斯兰教法。犯教法的男女教徒也可被伊斯兰法院判处鞭刑,但伊斯兰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很多。如果犯人不是伊斯兰教徒,就以一般的刑法处置。伊斯兰法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特区非常普遍。 在许多学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也会被施以体罚,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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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制度
来西亚的法律,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的法律制度。早在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由英国殖民对马来亚、砂拉越和北婆罗洲的影响而形成。马来西亚以《马来西亚宪法》为最高法律,规定了法律框架和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马来西亚国会颁布的联邦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 马来西亚有三类司法系统,即世俗法庭(刑事和民事)、伊斯兰法庭(穆斯林事务)和特别法庭(最高元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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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总检察长
来西亚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 of Malaysia;Peguam Negara Malaysia;简称:「总检察长」或「AG」)是马来西亚政府的法律顾问。总检察长也是马来西亚最高级的检察官,也被称为「公共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总检察长拥有最终起诉的决定权。马来西亚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一样奉行英美法系,但与其他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不同的是,马来西亚的检察机关的最高负责人称为「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而不是刑事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此外,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也是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办公室(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AGC)的最高负责人。在沙巴州和砂拉越州则分别设有处理各州的民事法律事务的总检察长办公室。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也负责处理沙巴州和砂拉越州的刑事检控工作;相反在马来西亚半岛的9个州属则没有单独的总检察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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