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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

指数 陳情

陳情為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方式、保密要求和主要處理方式。 網際網路發達後,所以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與1999專線。.

7 关系: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法律互联网保密电子邮件行政程序法1999專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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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的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主要由立法院執行,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再經總統公布始有效力。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還加上之規範,並在戰時由軍事法院負責。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相當程度的參考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與日本,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法律條文是比照德國,尤其民法以德國、瑞士爲法律繼受的主要對象,因而使不少司法官與律師前往德國留學取得法學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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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互联网(Internet),是網路與網路之間所串連成的龐大網路,這些網路以一組標準的網路TCP/IP协议族相連,連接全世界幾十億個設備,形成邏輯上的單一巨大國際網络。,它是由從地方到全球範圍內幾百萬個私人的、學術界的、企業的和政府的網络所構成,通過電子,無線和光纖網絡技術等等一系列廣泛的技術聯繫在一起。这种将计算机网络互相联接在一起的方法可称作「网络互联」,在這基础上发展出覆蓋全世界的全球性互联網絡稱互聯網,即是互相連接一起的网络。互聯網並不等同万维网(WWW),万维网只是一個基於超文本相互鏈接而成的全球性系統,且是互聯網所能提供的服務其中之一。互聯網帶有範圍廣泛的信息資源和服務,例如相互關聯的超文本文件,还有萬維網的應用,支持電子郵件的基礎設施,對等網絡,文件共享,以及IP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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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保密(保守機密),是一個法律及倫理上的概念,指避免重要資料向公眾洩露的操守。例如在政治上,為了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政府高層人士必須將一些重要資料保守秘密,以避免因資料被揭露而導致政策失效或者公眾恐慌。然而,社會上部份人士(如傳媒、議員等)往往會以知情權為理由來挑戰保密的恰當性,可是尚未公开的保密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隐私的内容,因之受到法定隐私权条例的保护而享有不被公众知情的权利。 Category:機密 Category:國家安全 Category:新闻学 Category: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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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符号,是所有简单邮件传输协议电邮位址的组成部分 电子邮件 (Electronic Mail),簡稱電郵 (email or e-mail),是指一種由一寄件人將數位信息傳送給一個人或多個人的信息交換方式,一般會通过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腦網路进行书写、发送和接收信件,目的是达成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的信息交互。一些早期的電子郵件需要寄件人和收件人同時在線,類似即時通訊。現在的電子郵件系統以是的模型為基礎。郵件伺服器接受、轉發、送出及儲存郵件。寄信人、收信人及他們的電腦都不用同時在線。寄信人和收信人只需在寄信或收信時簡短的連線到郵件伺服器即可。 以往电子邮件會用來泛指所有電子式的文件轉送。例如在1970年代初期有幾位作家用「电子邮件」來描述文件的傳真。因此很難確定什麼時候開始用「电子邮件」來描述符合現在定義的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符合現代定義,下同)包括三個部份,訊息的「信封」、郵件標頭及郵件內容。標頭會至少包括一些傳遞郵件相關的資訊,例如寄信人的郵件地址及一至多個收信人的郵件地址,一般會包括一些敘述性的內容,例如郵件的標題以及時間等。 电子邮件最早是純文字(ASCII)的溝通媒介,但後來擴展像可以加入多媒體的附件、其他字元集的文字,其程序RFC2045到2049中,同時也產生了多用途網際網路郵件擴展(M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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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是台灣第一部通則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 此外,除程序性規範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實體性規範,諸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訂,更彰顯本法不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則性法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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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專線

1999專線為台灣部份地方縣市政府目前廣為使用的民眾服務專線,主要功能為解決民眾對於各種政策上的疑惑所推出的單一電話號碼撥號服務,簡化了原本使用0800受話方付費電話及整合各單位電話,以一支號碼方便記憶,提供民眾解決各種非緊急事務,如申訴、諮詢、查詢公車動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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