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标
联盟百科
通讯
下载应用,请到 Google Play
新! 在您的Android™设备上下载联盟百科!
下载
比浏览器更快的访问!
 

诽谤

指数 诽谤

诽谤(也称譭謗、诋譭、中伤、恶语中伤、名誉损毁等)是一种明确表示或暗示的虚构事实,可能给个人、企业、产品、团体、政府或民族负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 大多数普通法司法体系允许采取。 在大多数欧陆法系国家,。 诽谤無論是否屬实,無論是否构成伤害,都不影響诽谤罪的成立。.

23 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華民國言論自由人身攻擊人权仇恨言論传播媒体侵权行为匿名刑事警察刑罚公正評論犯罪真實惡意原則香港立法會言論自由诽谤自然人自訴英美普通法系欧陆法系民法新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高检院或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主要办理终审之检察事务,指导各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还可负责应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政府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并收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证据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新!!: 诽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查看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最高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新!!: 诽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查看更多 »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因宣揚臺灣獨立運動(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凸顯「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於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促使一〇〇行動聯盟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1992年,立法院修訂該條後,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新!!: 诽谤和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 查看更多 »

人身攻擊

-- 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攻擊的人對受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現。 哲學家李天命認為,只要沒有將品格批判當做駁論的理據,批判他人就沒有犯訴諸人身的謬誤。否則父母責罵子女,法庭判辭批評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訴諸人身的謬誤了。.

新!!: 诽谤和人身攻擊 · 查看更多 »

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新!!: 诽谤和人权 · 查看更多 »

仇恨言論

仇恨言論(英語:Hate speech)仇恨言論是基於根據屬性(Attributes)而攻擊個人或團體的言論,其屬性例如性別,人種,宗教,族群,殘疾或性取向等。即是指一些有意去貶抑、威嚇,或煽動一些針對個別族群作出暴力及偏見的言論。 在某些國家的法律中,仇恨言論被描述為禁止使用言語、動作、行為、寫作或展示等,因為它對受保護的群體或個人的基本價值觀,煽動了暴力或不利的行為。或因為它詆毀或恐嚇,受保護的群體或個人的基本價值觀。按某些特點法律可以確定受保護的群體。在其他國家的法律中,仇恨言論不是法律術語。在一些國家,仇恨言論的受害者可以根據民法,刑法或這兩種方式尋求補救。使用仇恨言論的網站可能被稱為仇恨網站,這些網站包含互聯網論壇和新聞簡報大多強調一個特定的觀點。 言論自由,仇恨言論和仇恨言論立法,一直存在爭論。批評者認為「仇恨言論」一詞常被用來暗中批評那些執行不力的社會政策。.

新!!: 诽谤和仇恨言論 · 查看更多 »

传播媒体

传播媒体簡称传媒,一般使用上常稱為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的载体,即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或機構的总称,如印刷品領域的书籍、杂志、报纸,以及電子產品領域的电影、电视、電台、各種廣播媒體等,可以代指大眾媒體或新聞媒體,也可以指用于任何目的传播任何信息和数据的传播工具或機構。.

新!!: 诽谤和传播媒体 · 查看更多 »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大陸法英文:delict,普通法英文:tort),是指行为人侵害别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及犯罪,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社會的責任,刑事檢控絕大多數由國家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而相反,任何人遭受侵權,都可以為此提出控告。.

新!!: 诽谤和侵权行为 · 查看更多 »

匿名

匿名,是一種不具名或使用化名的行為,相對於具真實身份的行為。匿名目的是不想表露自己身份,或者因為多種原因身份/特徵不明。.

新!!: 诽谤和匿名 · 查看更多 »

刑事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或刑事,是專門負責調查及偵破刑事案件的警察。在香港,俗稱為CID、雜差。在日本稱為刑事警察,簡稱刑事。在台灣,台語的刑事警察也簡稱刑事,各縣市的刑警大隊又俗稱市刑大。在中國某些城市如南京刑警人員被稱為刑偵。 刑警按照工作种类,可细分为:.

新!!: 诽谤和刑事警察 · 查看更多 »

刑罚

刑罰是對觸犯法律的人的懲罰,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在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防科技、鑑識科技與體系、制度和監控記錄設備的佈置)等其他方式來預防、矯治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權益的行為。如果能使違法者戒過從善,變成更有能力、意願有益社會及補償受害相關者的人,更能提升社會效益、減少損失,但為了嚇阻他人再犯,仍必須有需求剝奪或給予不欲之事物的處罰(使不得或減少獲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損失所需、增加或給予其不欲)。對於愈有高僥倖心態或自大妄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於其需求模式的方式處罰。.

新!!: 诽谤和刑罚 · 查看更多 »

公正評論

公正評論或公允評論(Fair Comment)是在誹謗案中被告人常用的辯護理由,即被告人的問題說話是被告人真心相信是建基於事實,亦符合公眾知情權;比方說,有報刊發佈消息,說某城中名人到處留情,其後遭名人訴諸法庭,告以誹謗罪名,報刊可以辯稱它說的是公正評論,因為名人曾對外宣稱他在內地和台灣都有女朋友,而身為名人,他的行為公眾有知情權。 在香港,最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謝偉俊訴鄭經瀚一案,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Lord Nicholls)說公正的評論應稱為誠實的評論,如果被告人能夠給法院證明他的言論是建基於誠實的信念,根據他當時所知道的發表,。在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中,烈顯倫常任法官也說過,如果評論是為了公眾利益,而誠實地說出一個社會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即使帶有誇張,亦可以接受。.

新!!: 诽谤和公正評論 · 查看更多 »

犯罪

犯罪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視為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Farmer, Lindsay.

新!!: 诽谤和犯罪 · 查看更多 »

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也譯為真正惡意、實際惡意、實質惡意,美國法律名詞,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時確立。 2000年7月7日,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也採納了這個法則。.

新!!: 诽谤和真實惡意原則 · 查看更多 »

香港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稱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縮寫为 LegCo 或 Legco),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亦有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情况的監察權。 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應屆議員任期為兩年。自第二屆立法會(2000年)開始,每屆議員任期改為四年。2012年起,立法會議席增加至70個。現時的立法會屆別為第六屆,任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議員各佔35席。.

新!!: 诽谤和香港立法會 · 查看更多 »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新!!: 诽谤和言論自由 · 查看更多 »

诽谤

诽谤(也称譭謗、诋譭、中伤、恶语中伤、名誉损毁等)是一种明确表示或暗示的虚构事实,可能给个人、企业、产品、团体、政府或民族负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 大多数普通法司法体系允许采取。 在大多数欧陆法系国家,。 诽谤無論是否屬实,無論是否构成伤害,都不影響诽谤罪的成立。.

新!!: 诽谤和诽谤 · 查看更多 »

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新!!: 诽谤和自然人 · 查看更多 »

自訴

自訴,相對於公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與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身分之人)不經檢察官,直接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的刑事追訴--。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自訴制度,改採公訴獨占主義,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但有些國家目前仍保留自訴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主義。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是正確用語。.

新!!: 诽谤和自訴 · 查看更多 »

英美普通法系

#重定向 英美法系.

新!!: 诽谤和英美普通法系 · 查看更多 »

欧陆法系

欧陆法系(civil law、civilian law、Roman law),亦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市民法、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受羅馬法影響而成立的法律系統,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澳門,但不包括香港)、中華民國等均為歐陸法系地區。.

新!!: 诽谤和欧陆法系 · 查看更多 »

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新!!: 诽谤和民法 · 查看更多 »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權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各国新闻自由度排名请参见新闻自由指数词条)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所谓的《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在现代的集权国家裏,新闻自由是一个被高度质疑的争议性概念。这些政权将新闻自由视为对政府权威以及社会安全的威胁。因此,大多数集权制国家都会设立全国性的宣传机构,用来维持集权政府的统治,对所谓任何试图挑战政权权威性的媒体或记者的活动进行压制。有的时候,这种对言论的镇压达到了野蛮的程度,甚至会动用警察和军队等具有武力的單位。在这些国家裏,新闻从业人员往往需要在新闻理念和意识形态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否则就会受到专制政权的威胁。威胁的方式包括解雇、被列入黑名单、人身攻击、绑架、刑讯,甚至暗杀。.

新!!: 诽谤和新闻自由 · 查看更多 »

重定向到这里:

中伤名誉损毁恶语中伤毁谤誹謗诬陷诋毁

传出传入
嘿!我们在Facebook上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