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关系: 大法官 (英國),信托,判例法,勞工法,禁制令,美国法律,遵循先例,衡平法補救措施,行政法,英格兰法律,英格蘭歷史,成文法,普通法,普通法系,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
大法官 (英國)
大不列顛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稱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蘇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執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是郭達瑋閣下,PC,MP。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貴族出任,但此一傳統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大法官的人士,並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上議院國璽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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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信托(trust)可以指以下內容:.
判例法
判例法(case law),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其建立的基礎。簡單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當然,法院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court of first instance)先前的判例约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但在現今一些歐陸法系國家司法體制中,亦將判例法當作一種司法裁量上的輔助標準,且多為其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默認下的習慣。.
勞工法
勞工法,又稱勞動法,泛指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禁制令
禁制令(緊急處分)是以法庭判令作出的一種衡平法補救措施,要求當事人停止去開始或停止做某種事宜。任何牽涉的一方無法遵從禁制令,將會以民事或刑事起訴刑罰,必需付出賠償金或受到法庭制裁。某些違反禁制令者會被當作嚴重的刑事罪行,犯罪者會因此即被逮捕和入獄。.
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指在普通法中,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以後面對相同的問題時必須作出同樣判決的原則。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但高級法院卻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先例。另外,如果產生某個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有所改變,使這個先例變得不合理時,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衡平法補救措施
衡平法補救措施(Pain and suffering),在法律上是一種由傳統衡平法法院——譬如曾为英國最高衡平法庭的大法官法庭——所制定與授予的補償。時至今天,這些補救措施依然是普通法的管轄範圍之內。例子包括禁制令和強制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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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是法律中,有關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國內公法總稱。行政法涉及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所適用之各項法律,在各法律部門中相較於民法、刑法、甚至於憲法,行政法的發展是較晚進的一門學科。雖然行政法並無具體的法典,但是德國法學家曾說「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表達對行政法的重視與肯定。.
英格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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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歷史
英格蘭是聯合王國四個主要地區中面積最大以及人口最多的地方。之所以會有這種地區上的劃分,可以追溯到5世紀時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到來。而英格蘭地區在政治上的統一則是從10世紀開始的。本篇文章主要就是在敘述這塊地區的歷史。要注意的是,自从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即位為英格蘭國王直到公元10世紀之前,英格蘭的歷史其實是很難和整個不列顛的歷史分割開來的。.
成文法
成文法(Statutory law),又稱制定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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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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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
《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是指1873年於英格蘭國會立法的司法體系法案。該法律除了更加確定司法上訴制度外,也制定了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民事法庭、財政法庭與遺囑婚姻海事法庭。此一組織法為現代司法法庭設置的濫觴。 Category:英國法律 Category:1873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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