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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指数 继承

繼承(英语:inheritance),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 。通常遵循法律和习俗。 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 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 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相容的较温和的思想家。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社会制度,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社会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

28 关系: 中国爵位世袭信托受益人地产债务石器時代灵魂社会主义繼承人物权特留分遺囑遗产遗产税青铜时代風俗親屬马克思主义財產财产自由社会自然人配偶民法民法 (中華民國)法律斯拉夫人拋棄繼承

中国爵位

爵位,又称封爵、世爵,是古代皇族、贵族的封号,用以表示身份等级与权利的高低。世爵从夏商时期开始,到中华民国建立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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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

世袭或世袭制度是指某专权一代继一代地保持在某个血缘家庭中的一种社会概念。其中可分为政治世袭和经济世袭两类。传承顺序以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最为常见。 世界各地的人类社会的早期都曾出现过世袭制度的统治政权,其中多数为封建世袭制度。是古代爵位、官职的一种传承制度。先秦时代,中国实行世卿世禄的制度,上至天子、封君,下至公卿、大夫、士,他们的爵位、封邑、官职都是父子相承的。这种世袭的次数在理论上来讲是无限的,直到改朝换代或占据这个爵位或官职的家族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为止。而现代政治中,部分国家的公职人员也有出現世袭的情況,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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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在英美法中,指为本身的利益而设立信托的人。私人信托的受益人应为可辨认的法律实体(自然人或法人)或一批人(如信托设立人的子女)。信托受益人必须是确定的,要新增信托受益人(如因出生或发生其他事件),就必须另行作出规定。因此,信托受益人的成员有时可能发生变化。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不是可辨认的若干人,因为该受益人就是社会。所以凡是救济穷人的信托收益的人并不被认为是信托受益人,因济贫而得到好处的社会才是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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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重定向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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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债或债务(Debt),可以简单的解释为一個自然人或公司、财团、组织、政府等机构法人亏欠其他個體的東西,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別的有價物。 债务有别于会计意义上的负债(Li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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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器時代

石器時代,指人們以石頭作為工具使用的時代,這時因為科技不發達,人們只可以以石頭製造簡單的工具。而隨著時代的推進,人們對石器的研製也在不斷改進。而在時代劃分上,石器時代大致可分為舊石器時代,中石器時代和新石器時代三個時代 。 石器由各种不同的石头做成。例如,燧石和角岩被削尖(或切成薄片)用来作为切东西的工具或武器,而玄武岩和沙岩则被用来制成石制磨具,比如手摇磨。木材、骨、贝壳、鹿角和其他的材料也被广泛地使用。在石器时代的后期,粘土等材质也被利用来制成陶器。一系列的冶金技术的革新则被用来描绘后来的年代紅铜时代、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 石器时代包含了人类进化过程中的第一次科技的大范围传播,以及人类从东非萨瓦纳地区向世界其他地区的扩张。随着农业、畜牧以及冶铜技术的发展,石器时代结束了。这段时期被称作史前时期,因为人类还没有开始书写传统意义上的历史。 “石器时代”的称呼被考古学家用来表示冶金时代以前的漫长时期,這段時間約占人類歷史的99%以上,在这段时期中各种石制工具的使用远比用其它(更软的)材料所制的工具多。在John Lubbock 1865所著的经典书籍《史前时代》(Pre-historic Times)中,石器时代是他的三時代系統(three-age system)中的第一级,它又被细分为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Palaeolithic, Mesolithic and Neolithic periods)。 事实上,在不同的地区(和文化)中,时代的更替彼此间有非常大的不同。而且,甚至在冶金时代中人类仍不断地向新的地区扩张,因此当被提及到时,并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石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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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

魂,在從古至今的宗教、哲学和神话中,被描述为决定前生今世的无形精髓,居于人或其他物质躯体之内并对之起主宰作用,是一种非物理学现象;亦可脱离这些躯体而独立存在,也有认为灵魂是永恒不灭的。一个人肉体消失后,其灵魂是否存在,存有争议。人生哲学、宗教信仰和神话故事相辅相成,是影响人类灵魂观的三个文化范畴。 现代,一些科学家也开始用模因和量子学说探讨灵魂问题,他們也认为与生命基因类似,每一个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灵魂,并主宰着思想、情感、梦境、幻觉等潜意识,随着生老病死而变化。 很少人曾經歷過失去意識的狀態,因此無法想像死亡將帶給人們什麼樣的感覺。學者通常會認為,那只不過是人們因為渴望相信「死亡並非終點」,而產生的情緒性念頭。「恐懼管理理論」主張:「心靈延續」的信念以及其他一些比較隱晦的想法、行為與心態,都是人們為了減輕對「自我不存在」的極度焦慮,因而產生的反應。其支持者認為,人的心中都存在著一套秘密防禦機制,專門用來抑制對死亡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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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

會主義(Socialism)是一系列经济体系,,其特点为、民主控制的生产资料(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这个词也指代与这类体系相关的政治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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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

繼承人指的是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繼承權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法律上之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各地法律、习俗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顺序不尽相同。配偶、子女(包括尚未出世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是常见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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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物权(ius in re、jus in re、real right、Dingliches Recht)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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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

特留分(Legally Reserved Portion,遺留分)在繼承法中是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按照立法例的不同,有其不同的意義。 簡單說,就是法律規定凡是沒有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這部分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或是對繼承人有不同情好惡,而擅自在遺囑中寫出例如只有兒子有繼承權因而女兒無法繼承,或是僅限長子方享有繼承權等內容,以致於長子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無法繼承,故訲分國家法律為了避免如此造成繼承人間權利義務差異過大或不對等,也致繼承人之繼承權應有某種程度之最低保障以使其生活不會立失所依,部分國家法律因而設有規定繼承人皆有最低限度之應繼分的請求權。 亦即,在近代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法制下,承認遺囑自由,容許被繼承人處分其遺產。但家族主義思想,仍根深蒂固,保留近親應有取得一定財產之權利,且基於社會政策考量,應保障其繼承人之生活。特留分制度之設,為調和私有財產之處分自由與法定繼承主義下繼承人繼承利益之保護,兩者間之妥協而成之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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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遺囑是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和遺贈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其中自書、公證、代筆及密封遺囑,為普通之作成遺囑之法定方式;但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為之。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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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遗产在民法学中指死者留下的财产總數或各種法律關係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或物之占有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標的,皆屬之;這些財產權利、義務等,會依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表示如遺囑等處理。后来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如文化遗产。有些人生前立遺囑、用信託方式或離世後遺產繼承人將財產捐贈社會公益,前者如遺贈,後者則為取得遺產之繼承人依被繼承人遺志另外為捐贈之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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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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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时代

青铜时代(Bronze Age),又称青铜器时代、青铜文明,在考古学上是以使用青铜器为标志的人类文化发展的一个阶段。 青铜是红铜和锡或鉛的合金,因为其氧化物颜色青灰,故名青铜。由于青铜的熔点比较低,约为800℃;而硬度高,为铜或锡的2倍多,所以容易融化和铸造成型。青铜时代初期,青铜器具比重较小,甚或以石器为主,进入中后期,比重逐步增加。自有了青铜器和随之的增加,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力水平提高,物质生活条件也渐渐丰富。青铜铸造术的发明,与石器时代相比,起了划时代的作用。 青銅時代是在三時代系統中的第二時期,三時代系統是丹麥考古學家克里斯蒂安·于恩森·汤姆森在1836年時所提出,共分為石器時代、青銅器時代與鐵器時代。 青銅時代的特色是青銅的廣泛使用,即利用銅與錫、鉛、銻或砷的合金製作工具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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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

習俗是指在地區社会文化中长期形成之风尚、礼节、习惯以及禁忌等的总和,民間的風俗又稱作民間習俗。風俗的涵括範圍很廣,可以包括食、衣、住、行、娛樂、社交、戀愛、性愛、生育、婚嫁、丧葬、宗教、歲時及藝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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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親屬(kinship)是指具有同一個系譜起源的實體(人、天神或其他動物)之間的關係,無論這個系譜起源是透過生物、文化或歷史的繼嗣關係。 在人類學,親屬體系同時包括藉由繼嗣與婚姻而彼此有所關聯的人們,而在生物學親屬這個字指稱血統和交配。人類透過婚姻而建立的親屬關係一般稱為「姻親」,以對比於「血親」(也稱為「血緣關係」),即使說這兩種親屬關係,在彼此具有共同繼嗣關係而發生婚姻關係的人們當中,可能會交疊。家庭關係的社會文化系譜關係,並不限於人類,也可追溯到天神 (參閱神話、宗教)、在該地區或自然現象之中的動物(如起源故事)。 親屬關係是社會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用來將個體納入社會團體、角色、類別和系譜當中。家庭關係可被具體表示(例如母親、弟弟、爺爺),或依據關係程度而抽象表示。某一種關係可能具有親屬緊密性(例如,父親之於孩子),或反映一種絕對事物(例如,介於母親和沒有孩子的女人之間的地位差異)。關係程度並不完全等同於繼承權或法律繼承。許多倫理守則(例如儒家的孝道)認定這種親屬連結關係,是在具有關係的人們之間創造了義務,這比跟陌生人之間的關係更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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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

克思主義(Marxismus)是一種以唯物主義解釋歷史、辯證法、和對資本主義批判所發展而出的經濟、政治和社會世界觀。在19世紀中後期,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建構出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架構。以馬克思主義作為根基或方法論的寫作對現代的政治哲學和社會運動產生重大而廣泛的影響,包含了其独特的哲學、社會學、政治經濟學、以及革命意識形態。對於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並沒有一套統一的定義,也因此它在眾多的領域和題材上出現多元的發展,導致其門下包含眾多明顯對立甚至互相衝突的理論。 馬克思主義哲学以唯物主義的立場檢視社會的發展,認為人類社會是架構在其賴以为生的經濟活動上。經濟組織的架構和生產模式被視為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政治、法律、和道德關係的根本來源(或至少發揮了主要的影響),這些社會關係進而構成了馬克思所謂的上層建築。隨著生產模式的進步,既有的社會組織和關係變得沒有效率並且與經濟活動產生衝突,這種衝突進而發展為階級鬥爭Comparing Economic System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2003, by Gregory and Stu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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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

财产(property),指能夠被擁有的任何有形或無形事物,多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条文中,某些涉及物权的民事法律对于物权的客体多不使用“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这样的概念,而是直接使用“财产”一词。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范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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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重定向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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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

论上在自由社会里面,所有个体的行动都是自愿的。个人会发现在自由社会里面即使不受欢迎也是安全的。 在自由社会里面,个体将组成志愿结合的团体,包括自由市场和共产主义社会。在自由社会里面,个体将因为互不侵犯原则而更加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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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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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配偶是指婚姻關係、民事結合、同居伴侶關係、普通法婚姻中的伴侶。這是個無特定性別的詞彙,通常男性配偶稱為丈夫、女性配偶稱為妻子。所以,這個詞彙無論多元性別或單元性別的異性關係或同性關係,皆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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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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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中華民國)

《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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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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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拉夫人

斯拉夫人(Slavic peoples)是歐洲各民族和語言集團中人數最多的之一,约有三亿四千万人。主要分布于东欧和中欧,語言屬於斯拉夫語族。 斯拉夫人發源於今波蘭東南部維斯杜拉河上游一帶,於一世紀時開始向外遷徙,六世紀前後,斯拉夫人出現在東歐平原上,那時的他們介乎於遊牧民族和農耕民族之間,有時還靠搶掠為生。六世紀的扩张使得他们的居地已經遍佈欧洲中东部。近代随着俄羅斯疆域的扩张,斯拉夫人也向西伯利亚和中亚地区迁徙。 斯拉夫人可分為南斯拉夫人、西斯拉夫人及東斯拉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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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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