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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克诉合众国案

指数 申克诉合众国案

申克诉合众国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宗支持1917年间谍法的案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指出被告无权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包含的言论自由权利去批评美国政府在一战时期的征兵行为。最後本案建立了明显和当前的危险标准,直到1927年其影响力才逐渐减弱,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最终在最高法院1969年作出的紧迫的不法行为标准中被放宽。.

13 关系: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丹尼斯诉合众国案德布斯诉合众国案第一次世界大战红色恐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国会美国社会党美国最高法院言論自由路易斯·布兰戴斯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诗人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他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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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宗涉及时任美国共产党总书记的案件。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丹尼斯如果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从事阴谋推翻政府的活动话,那么以上的相关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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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布斯诉合众国案

德布斯诉合众国()是一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支持1917年惩治间谍法的案件。 尤金·V·德布斯是美国工人运动领袖,曾五次代表美国社会党参选总统,在1918年六月16日,德布斯在俄亥俄州康顿城發表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演讲。随后他因触犯1917年惩治间谍法而被逮捕,後來被定罪,判处十年监禁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份名为《反战宣言和计划》的文件是对德布斯不利的证据之一。这份文件表明德布斯演讲的原意是反对战争。美国政府就此争辩说德布斯计划通过抵制征兵来煽动哗变和叛乱。这种情绪倾向和言论是1917年六月15日通过的《惩治间谍法》所禁止的。而德布斯方则援引了权利法案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给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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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

一次世界大戰(簡稱一次大戰、一戰,或稱歐戰;World War I、WWI、Great War、First World War;la première Guerre Mondiale、la Grande Guerre)是一場於1914年7月28日至1918年11月11日主要發生在歐洲的大戰,然而戰火最終延燒至全球,當時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被捲入這場戰爭,史稱「第一次世界大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这场战争被直接称为世界大战。由于主要戰場於歐洲大陸,故此20世紀早期的中文經常稱之為“欧战”。 戰爭過程主要是同盟國和協約國之間的戰鬥。德國、奥匈帝国、鄂圖曼帝国及保加利亚屬於同盟國陣營。英國、法國、日本、俄國、意大利、美国、塞尔维亚、比利时、中國等則屬於協約國陣營。戰爭的導火線是發生於1914年6月的塞拉耶佛事件,奥匈帝国皇储斐迪南及其妻子索菲亚被塞尔维亚激进青年普林西普刺杀身亡。戰線主要分為東線(俄國對德奧作戰)、西線(英法對德作戰)和南線(包括塞爾維亞對奧匈、保加利亚作戰的巴爾幹戰線,奥斯曼土耳其对俄国的高加索战线,奥斯曼土耳其对英国的美索不达米亚战线、奥斯曼土耳其对英国、阿拉伯的巴勒斯坦战线等等),其中以西線最为慘烈。這場戰爭是歐洲歷史上破壞性最强的戰爭之一,約6,500萬人參戰,約2,000萬人受傷,超过1,600萬人喪生(约900万士兵和700万平民),造成嚴重的人口及經濟損失,估計損失约1,700億美元(當時幣值),除美洲與亞洲外,歐洲各國均受到重創,特別是戰敗國如德國等等還要面對巨額賠款,埋下第二次大戰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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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恐慌

紅色恐慌(英語:Red Scare)是指於美國興起的反共產主義風潮,分为两段。第一段自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延续至1920年,恐慌受到欧洲的影响,美国工人以及社会主义者可能爆发政治激进主义或革命运动。第二段是指开始于1947年,并几乎贯穿全部1950年代的麥卡錫主義後遺症。恐慌来自于美国国内外共产主义者对美国社会的影响以及对联邦政府的间谍行为。在此後遺症下,美國政府制定形形色色的反共政策,使國民接受了國家安全與反共密不可分的思想觀念。而此觀念以美國共和黨参议员約瑟夫·麥卡錫發起的麥卡錫主義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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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Thi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旨在废除奴隶制和,除非是“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该修正案于1864年4月8日在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于1865年1月31日在联邦众议院通过,1865年12月6日获得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批准生效。1865年12月18日,国务卿威廉·H·苏厄德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成为南北战争结束后通过的三条重建修正案的第一条。 最初制订的美国宪法中对奴隶制采取了默许的保护态度,如五分之三妥协中规定各州奴隶人口将按五分之三的比例折算成自由人口后用于确认该州在联邦众议院的代表席位数。在第十三条修正案以前最后一次有修正案通过已经过去了超过60年时间。虽然许多奴隶已由林肯在1863年的解放奴隸宣言中宣布恢复自由身,但他们战后的地位仍然不明。1864年4月8日,参议院通过了废除奴隶制的修正案。众议院一开始的投票没有通过,但之后还是在林肯政府的竭力推动下于1865年1月31日投票通过。几乎所有的北方联邦州都迅速批准了修正案,多个南北边界以及南方部分“已经重建”的州也予以批准,让修正案成功地在这年结束前通过。 虽然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全美各地的奴隶制,但诸如黑人法令、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暴力行为和选择性执法导致非裔美国人继续受到强制劳役,这类情况又尤以南方州为甚。与另外两条重建修正案不同的是,第十三条修正案很少在判例法中引用,但也还是用于废除了劳役偿债制和一些基于种族的歧视行为。第十三条修正案与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这条修正案对个人行为仍然适用,并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修正案还允许国会立法打击人口贩卖等现代形式的奴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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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首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美國聯邦黨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美國憲法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憲法修訂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但是通過1925年的,美國最高法院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適用於美國聯邦、州乃至各級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中,提請法庭就美國國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離的牆”進行司法解釋,但是這條明確界限的細節到今天仍在爭論中,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方面。 言論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紀與21世紀的一系列法庭裁決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諸如政治言論、匿名言論、政治獻金、色情和校園言論等。但與此同時,有關“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的例外情況也得到了明確。同時美國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國普通法的慣例,將譭謗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原告方。但是,商業言論並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新聞自由保證了各種資訊和觀點得到自由出版的權利,並且適用於各種媒體。通過1931年的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審查行為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屬於違憲行為。同時最高法院也裁定請願自由適用於美國各級政府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行動,並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隱性地保護了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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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構,位於國會大廈。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国会由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议员與眾議院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其选区内的选民,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国会议员代表整个国家的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與人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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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党

美利坚合众国社会党(Socialist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缩写为SPUSA),通称美国社会党(Socialist Party USA)或社会党(Socialist Party),是美国的一个左翼政党。该党成立于1973年5月30日,由原来的美国社会党(Socialist Party of America)的左翼建立。该党是一个多倾向政党。该党的意识形态是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该党的共同主席是Stephanie Cholensky和Pat Noble,副主席是Jen McClellan和AJ Segneri,全国书记是Greg Pason。该党的总部位于纽约。 Category:美国政党 Category:左翼政党 Category:社会民主主义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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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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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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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布兰戴斯

#重定向 路易斯·布蘭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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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 v. California,)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27年判决的一宗宪法诉讼案件,该案判决对社会作出帶來威脅的言論的个人有罪。该案在美国言论自由权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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