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系: 偷竊,中華民國刑法,刑法,動產,犯罪,犯罪构成要件,違約,被告,構成要件,民法,故意。
偷竊
偷竊(或稱盜竊、偷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告而取謂之偷"。 偷竊侵奪物主財產權,違反普遍社會道德規範,在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產,或佔有他人不動產, 導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財物, 就同「偷」沒有分別。 偷竊犯罪為能認知其為他人財產(不包括真的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取走,但如果發現仍應歸還),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至於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權沒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許的損害,則屬於學理上之"使用竊盜",或稱偷用,不在刑法規定範圍。 若偷竊過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嚇行為,稱為"搶劫",若使用欺騙手段不正當取得,則為"詐騙".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是在中華民國施行的刑法,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本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本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原則上本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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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criminal law、strafrecht)是與犯罪有關聯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這些法益的行為。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
動產
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於大多數國家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及定著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台灣及中國等,而法國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6~227。 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8,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張谷,《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動產,頁189,ISBN 7-301-07045-4.
犯罪
犯罪指做出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視為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Farmer, Lindsay.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element of a crime、element of an offense),具有两种层面的意义:一是指在大陸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則之下,刑法典(criminal code)所規定構成各式犯罪的要件,包括了不法要件(依照刑法三段論證法又可區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要件。二是在犯罪理論學說上較狹義的構成要件要素,可分為客觀及主觀的構成要件。故意及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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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
違約(Breach of contract)是契約法的一個專有名詞,係指契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契約條款的一種債務不履行而言。例如僱主欠薪、供應商不送貨、爛尾樓等,其效果視不履行可否歸責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而不同。.
被告
被告是實踐法庭活動的主體。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於检察官正式向法院对其起訴后的称谓。在民事案件中,被告則是法院受理原告之起訴後,受原告控訴者。.
構成要件
#重定向 犯罪构成要件.
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故意
故意,又作蓄意,在法学用语中代表人的一种精神状态。刑法和民法对故意有着略为不同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