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关系: 刑事訴訟法,美國,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證據,證據排除法則,費利克斯·法蘭克福。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以下有簡稱刑訴法)是規範刑事案件之偵查行為、審理行為、判決行為、執行行為及其偵查組織、審理組織、判決組織、執行組織之規範。此為廣義的刑事訴訟法,也就是現行的法規範。目的為藉由程序之進行,確認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存在與否,並藉程序的進行,確保國家行政訴追、司法審判之正當性、合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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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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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當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政府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國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条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由于权利法案起初对各州没有约束力,同时联邦刑事调查在美国历史上的前一个多世纪里都很罕见,所以第四条修正案对于20世纪以前的判例法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961年,最高法院通过将这条修正案的规定应用到了各州。 根据第四条修正案,搜查令通常在执法人员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第四条修正案的判例法主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属于“搜查”和“扣押”?这些行为的合理理由又是什么?对违反第四条修正案权利的问题应该如何加以解决?早期的法院判决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执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实际侵扰上,但在1967年的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保护也需同样延伸到个人隐私上。执法人员执行大部分搜查和扣押工作时都需要搜查令,不过法院也已经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如同意搜查、车辆搜查、紧急情况、边防搜查等。 第四条修正案也是1914年通过确立的證據排除法則的基础,这一法则强制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审判(毒樹果實理論),除非是在合法手段下这些证据仍然不可避免地会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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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違法收集證據排除法則)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證據能力判斷的理論。Re,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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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利克斯·法蘭克福
#重定向 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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