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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
依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核事故是指对人、环境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核事故导致的后果有致死的影响、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大量辐射泄漏、堆芯熔毀等。“重大核事故”,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则通常指损坏,大量放射性材料泄漏的事故。 核子動力潛艇事故包括K-19(1961),K-19(1961),K-11(1965),K-27(1968),K-140(1968),K-429(1970),K-222(1980)和 K-431(1985)。严重的辐射事件/事故包括克什特姆核廢料爆炸事故,溫斯喬火災,哥斯达黎加的放射性事故,萨拉戈萨的放射性事故 p.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