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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五项原则

指数 建国五项原则

建國五項原則(Pancasila),音译潘查希拉,為首任印尼总统蘇卡諾於1945年6月所提出,政黨的成立須要符合建國五項原則。建國五項原則為印尼憲法的基本精神之一。 建國五項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10 关系: 印度尼西亚宪法宗教人道主义代議民主制信仰社會正義蘇卡諾民主民族主義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亞共和国(Republik Indonesia,IPA讀音:),简称印度尼西亞或印尼,为东南亚国家;約由17,508個岛屿组成,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家,疆域橫跨亞洲及大洋洲,別稱「萬島之國」黃煥宗、孫福生,《中國大百科全書》-印度尼西亞歷史。。印度尼西亞人口超過2.65億,為世界上人口第四多的國家。國體屬共和國,國會代表及總統皆由選舉產生。印度尼西亞首都為雅加達。印度尼西亞國界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東帝汶和馬來西亞相接,另有新加坡、菲律賓及澳大利亚等其他鄰國。印度尼西亞為东南亚国家联盟創立國之一,且為20國集團成員國。在2016年,依國際匯率計算,印度尼西亞為世界第16大經濟體,以购买力平价計算則為世界第8大經濟體。 印度尼西亞群島自7世紀起即為重要貿易地區,古代王國三佛齐及之後的满者伯夷曾與中國和印度進行貿易。印度尼西亞當地統治者逐步吸收外國文化、宗教和政治型態,曾出現興盛的佛教和印度教王國。外國勢力因天然資源而進入印度尼西亞,穆斯林商人帶入伊斯蘭教,歐洲勢力則帶來了基督宗教,並於地理大發現後壟斷香料群島摩鹿加群岛的貿易。在350年的荷蘭殖民統治時期後,印度尼西亞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始告獨立,但獨立後仍面臨天災、貪汙、分離主義、民主化進程、經濟上劇變等挑戰。 由於島嶼遍布,印度尼西亞有數百個不同民族及語言,最大的族群為爪哇族,並在政治上居主導地位。國家語言、種族多樣性、穆斯林占多數人口、殖民歷史及反抗殖民為印度尼西亞人的共同身分。印度尼西亞國家格言「Bhinneka Tunggal Ika」(存異求同)闡明了多樣性及國家的型態。國家的天然資源豐富,但貧窮仍相當普遍,因而在世界各地有不少的印尼籍移工,但也有針對該地天然資源保育或收穫而來的西方人,國際交流程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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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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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宗教(英语:Religion)是联系人与超自然神明或超验主义的文化体系,可分为多神论、泛神论、一神论和无神论等多种体系,包括个人行为、传统仪式、价值观念、世界观念、经典作品、朝拜圣地、道德规范或社会团体等形式。宗教信仰是人们对其中某个体系的共识和崇敬。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声称与神话和哲学相辅相成,宗教相当于人文社科中的一门包罗万象的“生存之道”。 不同宗教可能包含不同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神性,圣物,信仰,超自然存在(一个或多个),给予信徒规范或力量的终极性或超验性生命体验。宗教的表现形式包括仪式,讲道,纪念或崇拜神明,牺牲,节日,节庆,殡葬服务,婚姻服务,祷告,音乐,艺术,舞蹈,公共服务或其他文化形式。宗教可能通过神圣历史、叙述(可能通过神圣经文保存)、符号意义和圣地,来记录生命、宇宙或其他事物的起源、并以此表达生命的意义。传统意义上,信仰被认为是宗教信念的来源。全世界大约有10000个不同宗教 ,大约84%的人口附属于5个最大宗教之一,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或不同形式的民俗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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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humanitarianism),是重视人类价值——特别是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的思想。关注的是人的幸福,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关爱,与重视人类的价值。相对的,另有重视神类、重视自然类或者重视动物类等的思想主张。 人道主义(英语:Humanitarianism)和人本主义以及人文主义有密切关系。在西方,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针对基督教教会统治社会的神道主义而形成的一种思潮。该主义的核心是重视人的幸福。后来也延伸为扶助弱者的慈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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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議民主制

代議民主制(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又稱間接民主制,是由公民以選舉形式選出立法機關的成員(議員),並代表其在議會中行使權力(稱為代議),並與直接民主制相反。 除了在選舉中外,選民和被選者並無約束關係,即被選者在議會中的行為未必真正反映選民的意願,但其表現卻直接影響下次選舉中選民的投票取向。 民主政治可以有許多種分類方式,沒有任何一種分類法具有絕對性,赫爾德()曾順著歷史發展的先後,將民主政治分成九種類型,分別是古典(城邦式)民主、共和主義民主、自由主義民主、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民主、競爭式精英民主、多元主義民主、法治民主、參與式民主及自主式(世界主義)民主等。而最常見的分類方式就是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現代大部分國家均並非直接民主制。 代議民主制是現代國家普遍實行的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形式上的控制機構和實際的控制機構不符,人民形式上擁有的權力與實際有限的權力不符,議員的承諾與實際表現也常常不相一致,甚至還有民主倒退的可能,因而饱受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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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

信仰(英語:faith),從人的角度來說,是指對於人、事物、神、宗教以及各種意識形態的教條或教導、對於 那沒有經驗證據的觀點,抱有信心和信任。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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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

會正義(social justice)又稱:社會公義,指在一社會內分擔責任、安排社會地位、及分配資源上符合正義的原則。此概念包含了社會評價及社會道德的特性,如「社會生活最有價值的為何」及「社會合作怎麼樣才是公平的」。據此,正當的分配(just distribution)意指根據由政治或其他審議過程所立下的規範性價值順序來進行分配。此正義觀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在被認為是正義的社會系統下,社會合作、政治正當性、政權合法性及政治效忠才能有真正基礎。 關於社會正義的研究分成兩大部份:一為正義觀的規範性理論(探究普世的規範性社會正義準則),一為實證性社會正義研究(評量社會分配是否符合正義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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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卡諾

蘇加諾(,,出生名:Koesno Sosrodihardjo,),印度尼西亚民族独立运动的领袖。印尼建國領袖及首任印尼總統,1959年至1966年間兼任印尼總理,不料卻因為親共立場被推翻,1967年起被軟禁直到死去。其大女儿梅加瓦蒂為第五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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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民主(dìmokratía),其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现代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相对立。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广义的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既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人们从一出生就平等,人们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指出,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 (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 (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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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Nationalism),亦稱國族主義或國民主義,為包含民族、人種與國家三種認同在內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者(Nationalist)主張在(各民族和人种)意識形態相互認同前提条件下以拥有相同国籍的民族共同體為人類群體生活之「基本單位」,以作為形塑特定文化與政治主張之理念基礎。具體的說,其主張為:民族為「國家存續之唯一合法基礎」,以及「各民族有自決建國之權」。過去民族主義大多強調民族共同體,而最近則著重於由國家或政府陳述的文化或政治共同體。 民族主義亦特指民族獨立運動之意識型態,即以民族之名義作出文化與政治主張,如今通常用以敘述英格蘭;民族主義也同時被稱為凝聚民族共同體的學說。民族主義的兩種度量標準(與相異的方法論)為本尼迪克特·安德森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以及之《民族主義:現代化五途》(Nationa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 民族主義者以明確的準則為基礎界定民族,以自其他民族區別,並據以判定「孰為民族之一員」。其準則可包含共同的語言、文化以及價值取向。民族之「認同」與以上兩者以及族群上之「歸屬感」皆有相關。民族主義者視民族性為排他且非自主,也就是不像其他自主性團體般可自由加入。 在十九世紀之前人們有鄉土性、區域性、文化價值或宗教性的效忠,但無現代國家觀念;直到以民族主義的國家概念興起後,徹底改變了現代國家的結構主流。 十九世紀後,因民族國家已成為國家結構的主流,民族主義對世界歷史和地緣政治影響巨大。世界上绝大多數人口都生活在──至少是名義上的──民族國家之中,民族國家之目的在確保民族存續,保持身份認同,並提供民族文化與社會性格可支配的地域。民族國家大多訴諸文化與歷史神話以自證其存續與「合法性」(legitimacy)。 民族主義者認可「非民族國家」的存在,其實,早期的民族主義運動往往是針對帝國,諸如奧匈帝國之類。梵蒂岡是為了天主教会的領導權,而非民族,所存在的主權國家;而伊斯蘭教徒尋求於全球各地所建立的哈里發為另一個非民族國家的例子。 具民族認同,並以民族國家為合法性基礎的任何人皆可稱之為「民族主義者」。依此理念,大多數成年人皆為「消極性的民族主義者」。然而,如今所謂之「民族主義」一詞涉及以政治活動(或涉及軍事)支持民族主義者的主張,其中或包含分離主義、民族統一主義以及軍國主義,在極端的情況下甚至包含「種族清洗」。政治學上(以及媒體)傾向注意這些極端類型的民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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