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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蟬效應 (法律)

指数 寒蟬效應 (法律)

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法律用語,是指當下對言論自由的「阻嚇作用」——即使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然而,在一般情況下,寒蝉效应現在經常以法律或不明確行動施加不必要的負擔,來禁止合法的講話。该词詞源自美國法律,早於1950年使用。然而,進一步明確使用,是在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小威廉·布倫南,用在司法判決中,作為一個法律術語。 在中文里,將「Chilling Effect」翻成寒蟬效應,是源自成語「噤若寒蟬」。蟬嘶於夏秋,不久即死。古人不察,以為蟬到寒天,不能發聲。乃以噤若寒蟬形容不敢作聲。 在討論言論自由時,人民害怕因為言論遭到法律的刑罰,或是必須面對高額的賠償,不敢發表言論,將導致公共事務乏人關心,被視為過度限制言論或過度維護自身利益的不良後果。.

18 关系: 劉勝司法機構后汉书大夫寒蝉效应 (组织)小威廉·布倫南一九八四乔治·奥威尔犯罪停止犯罪思想美国法律美国最高法院真實惡意原則言論自由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杜密法律成语

劉勝

劉勝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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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司法机构是政府机构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裏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聆訊和审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包括憲法)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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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

《后汉书》是一部记载东汉历史的纪传体史书,由南朝刘宋时的范晔(398年-445年)所著,與《史記》、《漢書》、《三國志》合稱「前四史」。在三國時代以前,人們將《東觀漢記》與《史記》、《漢書》並舉,合稱「三史」,唐代以後漸以本書取代《東觀漢記》。本书分十纪、八十列传和八志(八志自司馬彪《续汉书》补入,亦被称为《续漢志》),记载了从王莽(6年)起至汉献帝(189年)的183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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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

大夫可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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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蝉效应 (组织)

#重定向 Lu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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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威廉·布倫南

小威廉·約瑟夫·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年獲艾森豪威爾提名任此職。後來成為沃倫法院的自由派成員而廣為人知。他以直言不讳公开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而闻名,包括明确反对死刑,支持女性墮胎權。 布伦南在布克诉威尔案撰写的多数意见书中,确立了一人一票原则;在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中保障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权利。 1990年7月,因轻微中风而辞去大法官之职,老布什总统提名戴维·苏特继任。1993年11月30日,被克林顿总统授予总统自由勋章。1997年7月24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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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

《一九八四》(Nineteen Eighty-Four),是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所創作的一部反乌托邦小說,出版於1949年Benet's Reader's Encyclopedia, Fourth Editio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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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奥威尔

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本名埃里克·亚瑟·布莱尔(Eric Arthur Blair),英国左翼作家,新闻记者和社会评论家。 《动物庄园》和《一九八四》為奥威尔的传世作品。當中,奥威尔以锐目观察,批判假社会主义之名、行极权主义之实的斯大林主义;以辛辣的笔触讽刺泯灭人性的极权主义社会和追逐权力者;而小说中对极权主义政权的预言在之后的五十年中也不断地与历史相印证,所以两部作品堪称世界文坛政治讽喻小说的经典之作,其影响绝不仅仅局限于文学界。他在小说中创造的“老大哥”、“新话”、“双重思想”等词汇,皆已收入英语词典;而由他的名字衍生出的“奥威尔主义”、“奥威尔式的”等新詞,甚至成为日常通用語汇,可见奥威尔和其作品在英语国家的巨大影响。 由于历史上东西方的对峙,乔治·奥威尔的作品经常被视为反苏和反共的代名词,因而在苏联、东欧、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社会主义国家遭到封杀。《一九八四》直到1985年才有简体中文版刊行,且出版初期被列为“内部读物”,只允许特定人群购买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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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

#重定向 犯罪思想#犯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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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思想

犯罪思想(Thoughtcrime)是英國作家乔治·奥威尔作品《一九八四》中的新語名詞,是大洋國政府的一個罪名,若有犯罪思想則會犯下思想罪,而不必在言論或行動上定罪。跟此詞相反的是好思想,即被黨稱讚的思想;基於新話簡單二分法的原則,好思想和犯罪思想中間沒有灰色地帶。 故事主角史密斯亦稱犯罪思想是唯一可怕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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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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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一般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斟酌决定权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小范围案件的具有初审管辖权。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最高法院通常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但仅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内。法院不享有判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政治问题的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政府的司法部门。 根据联邦法规,法院通常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八位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的法官组成。一旦任命,法官享有终生任期,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去世、辞职、退休或弹劾(不过至今未出现法官被罢免的情况)。在现代话语中,法官通常分为倾向保守,适度或自由的法律哲学和司法解释。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过,但最受人瞩目的裁定不过一票之差,因此透露了法官的思想信仰及背后的哲学或政治类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大楼办公。 最高法院有时会俗称为SCOTUS(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字母缩写),类似于其他首字母的缩略词,如POTUS(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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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也譯為真正惡意、實際惡意、實質惡意,美國法律名詞,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時確立。 2000年7月7日,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也採納了這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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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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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

企業或政治人物因為事關公共利益的議題而引發社會大眾批評時,被批評者藉由提起一個訴訟,企圖令批評者難以忍受訴訟程序所需的勞力、時間、費用等等成本而放棄其批評,這樣的訴訟稱為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 通常原告並不期待勝訴。 提告的真實用意在於透過法律費用及上法庭的冗長過程,讓被告心生恐懼、身心俱疲,最終放棄原本的言論與主張。 一旦提出訴訟, 其他人可能就更不敢參與理性辯論,而原告也就達到了製造寒蟬效應的目的。 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有很多種形式,最常見的是提起誹謗罪訴訟。 這類訴訟的原告可能採取的手段包含:將不相關的其他人(例如關鍵被告的親戚、僱主)納入被告、將那些並沒有具體訴求的其他人(例如關鍵原告的企業夥伴)納入原告、運用模棱兩可或刻意複雜化的措辭讓原告不至於吃上偽證官司、拒絕和解(或者除了金錢之外拒絕其他和解方式)、對於被告任何企圖和解的努力都指稱為「欠缺誠意」、企圖指認匿名或半匿名反對者、在法律細微枝節上打轉、一意企圖提高被告花費(而不在乎原告自身花費是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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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密

杜密,字周甫。潁川陽城(今中国河南省登封市)人。東漢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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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国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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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

成语是東亞特有的语言形式,存在於在漢語、日本語、朝鮮語、越南語等語言中,它是一个固定短语,表达了一个固定的语意,常带有历史故事及哲学意义。成语大多数由四个汉字组成,在文言文中使用广泛,也有其他字数不等的成语,在白话文或者日常会话中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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