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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指数 和解

和解是一種契約,規定於台灣民法736條以下。民法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 Category:民法 Category:合同法.

1 关系: 民法

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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