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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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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做出解釋。該釋憲案由祁家威與臺北市政府分別提出。 祁家威是台灣社會第一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早在1986年就要求政府應該保障同性婚姻。在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於2000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准同志結婚是否違憲,但被以不合程序為由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遭拒後,委任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的 許秀雯律師,以及義務律師團的潘添慶律師、莊喬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2月24日由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義務律師團陪同在司法院前舉辦記者會,控訴恐同違憲。2015年8月已經正式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2017年2月10日,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釋憲聲請案,並於3月24日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全程直播。 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布受理兩案並併案審理,於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於法定期限內之5月24日下午4點,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大法官釋憲結果宣告,民法沒有讓同性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需要在兩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同性二人得依現行民法規定登記結婚。 此次釋憲結果也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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