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关系: 主要意見書,判例法,遵循先例,法律原則,法院,普通法。
主要意見書
主要意見書(Majority opinion),法律術語,源自英美習慣法。它是法律意見書的一種,當法庭中過半數的成員,同意某種法律意見時,所書寫的法律文書,法庭將會根據此主要意見書來形成判決;這個主要意見書也會成為未來的判例。但並不是每次的判決都會出現主要意見書,有時,法官把票投給主要判決(例如確認或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但可能有著截然不同的原因,而不同意同一套主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數個協同意見書,而其中每個都不代表法庭多數成員的意見。因此,參加人數最多的協同意見被稱作多數意見書。 通常,上訴法院(或受理機構)都配有奇數個法官以避免同票。有時當司法職位空缺或法官申請自我迴避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被同票所套牢,在這種情況下下級法院的判決將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不被推翻。 使用普通法制度的國家中的主要意見書將成為判例法正文的一部份。 在某些法院,像是美國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見可能被以數字或字母分成幾部分。這使得撰寫「部分協同」意見或「部分不同」意見的法官可以容易地看出他們加入了那些主要意見,那些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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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判例法(case law),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其建立的基礎。簡單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當然,法院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court of first instance)先前的判例约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但在現今一些歐陸法系國家司法體制中,亦將判例法當作一種司法裁量上的輔助標準,且多為其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默認下的習慣。.
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指在普通法中,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以後面對相同的問題時必須作出同樣判決的原則。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但高級法院卻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先例。另外,如果產生某個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有所改變,使這個先例變得不合理時,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法律原則
在普通法中,法律原則(Legal doctrine),又譯法律學說、法律原理、法理原則,是一組不成文的法律規則、框架,常規、慣例。通常是經由法官在法庭中,針對個別案件做出的判決先例,隨著經驗累積,慢慢形成了這些一般性的法律原理(principle)。當法律案件完成審理及判決之後,法官會建立起一組規則,可以平等適用於類似案例中。當匯集了足夠多的判決先例,在法官之間,就會建立起一系列實質上的(de facto)判決標準,可以適用於類似的案件中。.
法院
法院是在現代國家中職掌審判、解決爭議、解釋法律、執行司法權的機關。負責審理人與人、人民與政府或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爭議,並作出判決。隨各國採取法律制度的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架構。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指定的法律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法院的概念,以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义,广义的法院,指一切审判机关,包括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等;狭义的法院,则特指普通法院。.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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