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合名会社),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指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態之一。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壞處是無限責任。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股东
股东(Shareholder)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又稱為投资人。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其權利及責任會於公司之章程細則中列明。一般情況下,股東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公司亦可發行沒有投票權之股份予股東,一般稱為優先股。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而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則是由股東會所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會,由董事會聘選出經營團隊,亦有股東或董事任用自己親族經營的家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