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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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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关系: 台灣地位未定論美國海軍船艦命名常規

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台灣主權未定論,認為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是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論述之一。 台灣地位未定之說出現於二戰戰後初期,至遲由美國駐台新聞處處長羅伯特·卡度於1946年提出該論述。美國國務院喬治·凱南與副手保羅·尼采、美國國務院特別政治事務辦公室主任迪安·魯斯克等人都在1948年提出过台灣地位未定的議論。1949年3月更有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新聞事務特別助理公開表示台灣與戰時的庫頁島一樣,「其最后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麥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明台灣地位未定。 随着1948年底國共內戰情勢逆轉,美國對於可能被中共佔領的台灣進行政策檢討。1949年,美國以外交與經濟手段保衛台灣的結果均告失敗,認為台灣終將落入中共之手。在國務院掌握決策優勢下,美國為擺脫介入國共內戰失敗的責任,決定從中脫身。1950年初,美國國務卿艾奇遜草擬一聲明並說服美國總統杜魯門接受。1950年1月5日,杜魯門出面發表該聲明:為實踐《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台灣移交給蔣介石四年以來,美國及其它盟國均接受中國在台灣行使權力。艾奇遜當日稍後也闡釋杜魯門的說法表示: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對於該項權力與該項佔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被納為中國的一省時也未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1950年1月聲明「美國太平洋防線」不包括朝鮮半島和台灣,蘇聯得知後決定支持並軍事援助北韓的統一朝鮮以及中共的攻佔台灣計劃。2月14日中共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互助條約》,艾奇遜拉攏中共離間蘇聯的計畫宣告失敗,轉變成積極圍堵政策。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為防止中共佔領台灣,杜魯門於6月27日發表聲明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聲明: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後世普遍將此聲明解讀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起源。 依國際法而言,戰爭的始末是從宣戰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所有經過協議後的權利義務須在和平條約生效以後才能產生法律關係。1951年日本與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約》,1952年又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但是在這些和約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表明台灣主權歸屬於何方。 《舊金山和約》簽訂時,絕大多數簽約國代表的共識為台灣的地位暫時未定,應在適當時機依照《聯合國憲章》的住民自決原則,經由公民投票由住民決定,但是現今尚未為解決此問題而舉辦公民投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聯合聲明》或《中日和約》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論,並各自主張擁有台灣與澎湖的主權。而美國則視《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中關於台灣的部份為從未正式執行的意向聲明,且視《中日和約》未處理台灣地位,並認為台灣地位未定。美國政府在《中美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聲明了美國「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其後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意為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張,亦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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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軍船艦命名常規

美國海軍船艦命名常規(United States Ship Naming Conventions),是美國海軍對旗下各種艦艇的命名指引。 美國海軍在1794年創立初期並無特定的命名指引。隨著美國海軍制度日趨成熟,美國國會於1819年立法,正式確認美國海軍部長擁有命名船艦的決定權力。不過海軍部長在命名船艦時,必須考慮軍種內部、美國總統以及美國國會三方面的意見或者指令。此外,各界人士在同一艦級應否採用相同的命名規則、軍艦應否以在世人物為名、退役軍艦的艦名應由何等軍艦繼承、舊有的命名常規如何繼續使用等等問題,往往持有不同意見。這些因素,使到美國海軍軍艦的命名常規不斷出現變動,而且也經常出現例外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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