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宪法相似
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宪法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马来西亚,英美法系。
马来西亚
來西亞(Malaysia;Malaysia;簡稱大馬)是一個位於東南亞的國家,由前馬來亞聯合邦、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於1963年9月16日所組成的聯邦制、议会民主制、选举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國家,新加坡後來在1965年8月9日从聯邦中被除名,並獨立建國。目前全國共十三個州,包括馬來半島十一州及位於婆羅洲北部的沙巴、砂拉越兩州,另有三個聯邦直轄區(吉隆坡、布城及納閩),全國面積共330,345平方公里 。馬來西亞隔南中国海分為東西兩大部分,間隔南中国海:西半部位於馬來半島,常稱為「西馬」,北接泰國,南部隔著柔佛海峽,以新柔長堤和第二通道與新加坡連接;東半部常被稱為「東馬」,位於婆羅洲島(Borneo Island)上的北部,南鄰印度尼西亞的加里曼丹,而汶萊國則地處納閩、沙巴和砂拉越之間,人口較不密集。由於馬來西亞的地理位置接近赤道,其氣候屬於亞洲熱帶型雨林氣候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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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文翻譯為「普通法」,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該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稱「大陸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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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宪法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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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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