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回教法庭相似
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回教法庭有(在联盟百科)4共同点: 伊斯蘭教法,联邦直辖区,马来西亚鞭刑,马来西亚法律制度。
伊斯蘭教法
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亞(شريعة,,),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蘭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內容,對人民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被稱為伊斯蘭法律(Islamic law)。.
联邦直辖区
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 Federal Territory)是馬來西亞的一級行政區,由吉隆坡(Kuala Lumpur)、纳闽(Labuan)、布城(Putrajaya)三个地区组成。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成立于1974年;纳闽联邦直辖区成立于1984年;布城联邦直辖区则成立于2001年。 这三个联邦直辖区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直接管辖,不属任何州属,因为种种原因而被从原属州属划分出来。吉隆坡是马来西亚首都,布城是联邦政府行政中心,纳闽是联邦政府设立的离岸金融中心。吉隆坡和布城为雪兰莪州内的飞地,纳闽则是沙巴州沿海岛屿。.
马来西亚鞭刑
鞭刑是一种在马来西亚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3种情形:司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学校。三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触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基本上和邻国新加坡和汶莱的一样,都是从英国殖民地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在19和20世纪时都是英国殖民地)。 大部分的马来西亚国民都是伊斯兰教徒,因此除了一般的刑法制度以外,政府还对伊斯兰教徒实行伊斯兰教法。犯教法的男女教徒也可被伊斯兰法院判处鞭刑,但伊斯兰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很多。如果犯人不是伊斯兰教徒,就以一般的刑法处置。伊斯兰法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的亚齐特区非常普遍。 在许多学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也会被施以体罚,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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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制度
来西亚的法律,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的法律制度。早在19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由英国殖民对马来亚、砂拉越和北婆罗洲的影响而形成。马来西亚以《马来西亚宪法》为最高法律,规定了法律框架和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马来西亚国会颁布的联邦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 马来西亚有三类司法系统,即世俗法庭(刑事和民事)、伊斯兰法庭(穆斯林事务)和特别法庭(最高元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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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回教法庭之间的比较
马来西亚有484个关系,而马来西亚回教法庭有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4,杰卡德指数为0.81% = 4 / (484 + 7)。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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